买房返现50%?天上掉下来的是“馅饼”还是“陷阱”?

时间: 2020-05-11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43

本网讯(通讯员 陈萌)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陈某与冉某系同居关系,长期在外打工辛苦赚钱,无意间看到某房地产公司宣传单“买房返现50%的活动”后,两人将所有积蓄拿出买了两套房。但是买房后,原本参与返现活动的基金公司退出,返现不能兑现,导致陈某与冉某生活窘迫,诉至法院。

彭水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基金公司无协议,除了宣传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载入此项内容。而宣传单仅载明是基金公司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房屋的可享受分期返还购房款50%的承诺,陈某与冉某偏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买下本身承担不起的两套房产,以为是天下掉馅饼结果反倒让自己陷入高额房贷的困境。

法官提醒:

“请小心!宣传单只是引诱你的馅饼”。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所以,宣传单只是商家向你抛出的橄榄枝,希望你能够迈进售房处找他买房。

“请慎重!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好吃”。宣传单上往往言过其实,例如本案,宣传单上并不是开发商承诺返还购房款,所以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要求开发商履行返现的承诺。消费者在购买金额巨大的商品时,如房屋、汽车等,应该理智消费,不能被口头利益冲昏头脑,应该理性分析事情的利弊,结合自身实际切莫贪心。

“请记住!馅饼到手才吃得到”。在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时,任何签字盖章的协议买方均应该留底一份。如本案,当事人应该与基金公司签订书面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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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返现50%?天上掉下来的是“馅饼”还是“陷阱”?

本网讯(通讯员 陈萌)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陈某与冉某系同居关系,长期在外打工辛苦赚钱,无意间看到某房地产公司宣传单“买房返现50%的活动”后,两人将所有积蓄拿出买了两套房。但是买房后,原本参与返现活动的基金公司退出,返现不能兑现,导致陈某与冉某生活窘迫,诉至法院。

彭水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基金公司无协议,除了宣传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载入此项内容。而宣传单仅载明是基金公司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房屋的可享受分期返还购房款50%的承诺,陈某与冉某偏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买下本身承担不起的两套房产,以为是天下掉馅饼结果反倒让自己陷入高额房贷的困境。

法官提醒:

“请小心!宣传单只是引诱你的馅饼”。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所以,宣传单只是商家向你抛出的橄榄枝,希望你能够迈进售房处找他买房。

“请慎重!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好吃”。宣传单上往往言过其实,例如本案,宣传单上并不是开发商承诺返还购房款,所以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要求开发商履行返现的承诺。消费者在购买金额巨大的商品时,如房屋、汽车等,应该理智消费,不能被口头利益冲昏头脑,应该理性分析事情的利弊,结合自身实际切莫贪心。

“请记住!馅饼到手才吃得到”。在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时,任何签字盖章的协议买方均应该留底一份。如本案,当事人应该与基金公司签订书面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