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人被拖欠劳动报酬1年 速裁团队用13天妥善化解

时间: 2020-05-13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92

本网讯(通讯员 向存丹 石同全)4月29日,市二中法院组建速裁团队到巫山县进行巡回审理,促成116位村民被拖欠劳动报酬1年的系列纠纷案得以在家门口妥善化解,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3天,切实减少了边远地区群众诉累。

上诉人冉某、李某在巫山县某村发展烟草种植项目,遂雇佣被上诉人吴某某等116位村民从事烟草种植。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滞销,资金困难,致使116位村民的劳动报酬无法及时兑现。116位村民遂诉至巫山县法院请求判决冉某、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巫山县法院判决支持了村民们的诉讼请求,而冉某、李某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重庆二中法院在4月17日立案受理后,迅速组建速裁团队,并决定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力促该系列案快审快结。

庭审现场,上诉人冉某、李某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当庭全部兑现了村民吴某某的劳动报酬,双方握手言和。同时,上诉人承诺将逐步兑现其余村民的劳动报酬,同时申请撤回上诉。

案情回顾>>>

2017年底,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和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拟在奉节县龙桥乡种植1000亩白肋烟,但只发展了700余亩,任务缺口200余亩。2018年1月份,烟草公司及政府工作人员与王某、刘某、余某一行人到巫山县考察,最后选定土质、气候、海拔等情况适宜的巫山县某村发展白肋烟种植。烟草公司和政府在当地对此项目进宣传。因王某、刘某、余某系奉节县人,不便在巫山开展工作,就与巫山当地村民冉某、李某口头达成合作协议,由冉某、李某负责雇佣当地村民从事烟草种植。

2018年3月份,在农闲之际,汪某等116位村民,经冉某、李某邀请,从事白肋烟种植,口头约定报酬为每天100元。后经结算,冉某、李某向汪某等116位村民分别出具了金额从500元到9600元不等的工资欠条,金额合计近百万。

因对欠付工资的责任主体以及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汪某等应得到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遂在申请法律援助后,将冉某、李某、王某、刘某、余某、奉节烟草公司、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军起诉到法院,追索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后分别判决,由冉某、李某支付汪某等116位村民的工资报酬,其余被告不承担责任。

冉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应由王某、刘某、余某三人承担责任。

市二中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汪某等村民均系冉某、李某直接雇请从事烟草种植劳动,最终经结算后也是由冉某、李某分别向汪某等村民出具的欠条,故其欠付工资的责任主体应是冉某、李某二人。冉某、李某主张系受王某三人的委托代为雇佣村民并代为出具欠条,缺乏证据证明,且王某等人亦不予认可,故冉某、李某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王某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烟草公司和政府方面,与汪某等116位村民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考虑到涉及众多村民的劳动报酬已经拖延近一年时间,如仅仅一判了之,让村民再申请执行,鉴于执行程序的必要时间成本,何时能够执行兑现仍未可知。为避免116位村民往返诉累,主审法官决定进行巡回审理,在现场调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后,与冉某、李某二人的反复沟通、耐心释法,取得了二人对自身应承担责任的心理认同。最终,冉某、李某二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先行兑现,同时申请撤回上诉。至此,案件圆满审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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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人被拖欠劳动报酬1年 速裁团队用13天妥善化解

本网讯(通讯员 向存丹 石同全)4月29日,市二中法院组建速裁团队到巫山县进行巡回审理,促成116位村民被拖欠劳动报酬1年的系列纠纷案得以在家门口妥善化解,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3天,切实减少了边远地区群众诉累。

上诉人冉某、李某在巫山县某村发展烟草种植项目,遂雇佣被上诉人吴某某等116位村民从事烟草种植。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滞销,资金困难,致使116位村民的劳动报酬无法及时兑现。116位村民遂诉至巫山县法院请求判决冉某、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巫山县法院判决支持了村民们的诉讼请求,而冉某、李某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重庆二中法院在4月17日立案受理后,迅速组建速裁团队,并决定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力促该系列案快审快结。

庭审现场,上诉人冉某、李某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当庭全部兑现了村民吴某某的劳动报酬,双方握手言和。同时,上诉人承诺将逐步兑现其余村民的劳动报酬,同时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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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和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拟在奉节县龙桥乡种植1000亩白肋烟,但只发展了700余亩,任务缺口200余亩。2018年1月份,烟草公司及政府工作人员与王某、刘某、余某一行人到巫山县考察,最后选定土质、气候、海拔等情况适宜的巫山县某村发展白肋烟种植。烟草公司和政府在当地对此项目进宣传。因王某、刘某、余某系奉节县人,不便在巫山开展工作,就与巫山当地村民冉某、李某口头达成合作协议,由冉某、李某负责雇佣当地村民从事烟草种植。

2018年3月份,在农闲之际,汪某等116位村民,经冉某、李某邀请,从事白肋烟种植,口头约定报酬为每天100元。后经结算,冉某、李某向汪某等116位村民分别出具了金额从500元到9600元不等的工资欠条,金额合计近百万。

因对欠付工资的责任主体以及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汪某等应得到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遂在申请法律援助后,将冉某、李某、王某、刘某、余某、奉节烟草公司、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军起诉到法院,追索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后分别判决,由冉某、李某支付汪某等116位村民的工资报酬,其余被告不承担责任。

冉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应由王某、刘某、余某三人承担责任。

市二中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汪某等村民均系冉某、李某直接雇请从事烟草种植劳动,最终经结算后也是由冉某、李某分别向汪某等村民出具的欠条,故其欠付工资的责任主体应是冉某、李某二人。冉某、李某主张系受王某三人的委托代为雇佣村民并代为出具欠条,缺乏证据证明,且王某等人亦不予认可,故冉某、李某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王某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烟草公司和政府方面,与汪某等116位村民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考虑到涉及众多村民的劳动报酬已经拖延近一年时间,如仅仅一判了之,让村民再申请执行,鉴于执行程序的必要时间成本,何时能够执行兑现仍未可知。为避免116位村民往返诉累,主审法官决定进行巡回审理,在现场调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后,与冉某、李某二人的反复沟通、耐心释法,取得了二人对自身应承担责任的心理认同。最终,冉某、李某二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先行兑现,同时申请撤回上诉。至此,案件圆满审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