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将面临司法制裁

时间: 2020-05-2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929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并伪造变造证据,最终被判罚款,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5月28日,白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偿还借款以及利息8万余元。法庭上,姜某表示之前已将债务全部还清。随后,白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称借条原件已丢失,但姜某对于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在第二次开庭之前,承办法官约原告白某进行了谈话,6月9日,白某称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姜某处。6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白某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部分损坏的借条,并表示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他本人也不清楚,借据被撕的那部分是还款日期,律师说已经过了担保时间,所以他把这部分撕了,因为借据撕了一部分,所以就不敢向法庭出示。白某在庭审现场前后矛盾的言辞,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承办法官表示:“在5月28日第一次庭审时,白某拿出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已丢失,否认了事实的存在。在6月9日的谈话中白某说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处,6月15日第二次开庭又出示一张还款日期被撕掉的借据,白某又承认了发生的事实。白某第一次庭审以及谈话中的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并且白某将借据原件的还款日期部分撕毁已经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对白某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终,法院决定,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借据原件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陈述以及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依法对白某进行罚款3000元。

  目前,白某已经将该罚款缴纳,并且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同时由于证据的不足,白某也申请了撤诉。

  法官庭后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亦即,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可能会面临罚款、司法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的庭审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大多数是为了掩盖案件的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是,案件事实的真相需依靠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还原,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以及伪造的证据,终究是漏洞百出,甚至还要面临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所以,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要如实地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若在法庭上“扯谎”,轻则训诫、罚款、写悔过书,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雷晓霁 何双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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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将面临司法制裁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并伪造变造证据,最终被判罚款,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5月28日,白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偿还借款以及利息8万余元。法庭上,姜某表示之前已将债务全部还清。随后,白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称借条原件已丢失,但姜某对于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在第二次开庭之前,承办法官约原告白某进行了谈话,6月9日,白某称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姜某处。6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白某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部分损坏的借条,并表示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他本人也不清楚,借据被撕的那部分是还款日期,律师说已经过了担保时间,所以他把这部分撕了,因为借据撕了一部分,所以就不敢向法庭出示。白某在庭审现场前后矛盾的言辞,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承办法官表示:“在5月28日第一次庭审时,白某拿出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已丢失,否认了事实的存在。在6月9日的谈话中白某说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处,6月15日第二次开庭又出示一张还款日期被撕掉的借据,白某又承认了发生的事实。白某第一次庭审以及谈话中的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并且白某将借据原件的还款日期部分撕毁已经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对白某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终,法院决定,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借据原件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陈述以及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依法对白某进行罚款3000元。

  目前,白某已经将该罚款缴纳,并且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同时由于证据的不足,白某也申请了撤诉。

  法官庭后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亦即,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可能会面临罚款、司法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的庭审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大多数是为了掩盖案件的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是,案件事实的真相需依靠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还原,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以及伪造的证据,终究是漏洞百出,甚至还要面临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所以,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要如实地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若在法庭上“扯谎”,轻则训诫、罚款、写悔过书,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雷晓霁 何双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