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的一些政客先后发表声明,诬蔑香港国安立法损害香港自治和自由,更威胁要进行制裁。 言之凿凿,听之藐藐,对于这些举动,我们并不感到意外。在“一国两制”体系的生动实践中,美国憋出的“涉港威胁言论”“对港制裁大招”并不会奏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依旧会“岿然不变”,香港市民享有的民主和自由权利依旧得到有力保障。
这个时候,再来回顾两天前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7条“千字文”篇幅不长分量很重!个中深意,长安君带您逐一品读—— 01 一个核心 消弭误解,回击曲解,千字决定开宗明义: 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坚定不移”、“全面”、“准确”三个字很硬核,抨击破解了那些“‘一国两制’已死”、“高度自治已死”的谣言与疑惑,重申了我们的诚意和信心:决定出台是为了填补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是为了香港的繁荣稳定,更有利于“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 唯有“一国”之本得到坚守,“两制”之利才能充分彰显,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方针,也是不容置喙的立场。 02 两处调整 对比此前的审议草案,正式出台的决定内容有两处调整—— 第一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后面加上了“活动”二字,变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图为暴徒在香港街头纵火) 从个人“行为”到组织“活动”,细微的调整中,让立法涵盖范围更加精准。正告了那些实施分裂、颠覆、恐怖行为和活动的人:不要有侥幸心理,法律的刚性不容挑战! 第二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中删去“推广”二字,改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删除的是“推广”二字,增添的却是“落实”态度——要让国家安全教育不仅止于宣推,要真正落地见效,走进每位香港市民的心里。 守护国安,守护香港,从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再到200多万香港市民签名支持,这就是我们保障香港社会根本利益的底气所在! 03 三大要点 这次中央的出手,要求很明确—— 第一点:明确四类打击对象 1、分裂国家; 2、颠覆国家政权; 3、组织实施恐怖活动; 4、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 明确点出的四项内容,既彰显了中央斩断任何危害国家安全黑手的坚定决心,又表现了维护香港自由民主的庄严承诺——不会扩大打击。 第二点:明确中央事权 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维护国家安全是所有国家政府的职责,建立专门机构非常必要。在香港有关国家安全领域不仅“设防”,还要“扎营”,这是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必要有效手段。 第三点:明确港府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受影响最大的是香港经济发展和普通市民切身利益。 决定出台后,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会改变,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会改变,更凸显尊重、发挥了港府的“主人翁”责任意识,不仅要建立更要健全,不仅要实干还要汇报。 04 四个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决定的出台让安全不再“休眠”,体现着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第一个关系:决定与“23条”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3条”规定了香港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类行为,本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磅举措,却被别有用心之人污名化、妖魔化,所以一直处于“搁置”的状态。 “修例风波”以来,在“港独”“黑暴”冲击下,打砸抢烧屡见不鲜,市民被任意“私了”。香港之痛,就是没有国家安全立法下,反对派肆意“揽炒”的恶果。 事实是最好的回答,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所以这个决定应运而生。但它的出现既没有修改基本法,也没有取代或废除基本法第23条规定。两者并不冲突,香港仍有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立法责任。 第二个关系:制定与实施的关系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香港地区的安全负有最大责任,当仁不让唱主角。最终的公布实施操作者是港府,受益者是香港市民:在国家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香港市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民主才会得到更好保障。 第三个关系:中央事权和香港立法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没有任何国家允许在其本国领土从事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国家安全更是国防和外交都要涉及的根本事项,所以国家安全立法由全国人大做出决定理所应当、无可厚非。 这是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在保护香港社会“绝大多数”的同时,严厉打击那些肆意妄为的“极少数”,是法治正义的体现。 第四个关系:立法与执行的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顶级职能部门同时出手,决心态势可见一斑。
“香港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缺口,相关立法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立法打击的是极少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活动,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市民的生命财产、基本权利和自由。”决定通过后,林郑月娥给全港市民发了这么一封信。 香港时局不稳、黑暴横行的当下,国家安全立法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极少数人是高悬利剑,对香港广大居民是制度保障。 最后一个问题,何时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个字简单明了,透露出一个重磅信号: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