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嘉陵江边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 2020-06-04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06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7日下午,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合川区草街电站嘉陵江江边开庭审理,渝北区检察院杨熹检察官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

今年3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于某驾驶自制渔船,并携带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密眼网,到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的小安溪河,在该处水域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密眼网捕捞水产品,于次日7时左右被民警查获。当晚,于某共捕捞鲤鱼、鲫鱼等各类水产品664尾,重9.355千克。

渝北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杨熹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及于某的悔罪态度,杨熹认为案件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随即对于某进行讯问并听取意见。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草街电站地处合川区草街镇,位于嘉陵江江口以上68公里,其附近水域历来是捕鱼行为的多发地点。屡屡发生的电鱼、密眼网捕鱼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当地水生动物资源及水环境受到较大的破坏,而且当草街电站放水时,江水上涨,还可能会对捕捞者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保护水环境,针对重点区域加大保护环境资源的宣传力度,渝北区检察院建议渝北区法院在合川草街电站附近进行庭审,两位人民监督员以及数十名自发前来的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并对庭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给予了积极评价。

“我是第一次旁听庭审,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我从小生活在嘉陵江流域,以前就听说禁渔期内捕鱼是违法犯罪行为。今天通过庭审教育后,更加确定了。今后,我不仅自己不会下河捕鱼了,还会积极地进行宣传,让大家共同守护好嘉陵江母亲河!”一位村民说。

庭审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杨熹举示了证据材料,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在庭审中开展法制宣传与教育。被告人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当庭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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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嘉陵江边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7日下午,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合川区草街电站嘉陵江江边开庭审理,渝北区检察院杨熹检察官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

今年3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于某驾驶自制渔船,并携带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密眼网,到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的小安溪河,在该处水域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密眼网捕捞水产品,于次日7时左右被民警查获。当晚,于某共捕捞鲤鱼、鲫鱼等各类水产品664尾,重9.355千克。

渝北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杨熹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及于某的悔罪态度,杨熹认为案件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随即对于某进行讯问并听取意见。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草街电站地处合川区草街镇,位于嘉陵江江口以上68公里,其附近水域历来是捕鱼行为的多发地点。屡屡发生的电鱼、密眼网捕鱼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当地水生动物资源及水环境受到较大的破坏,而且当草街电站放水时,江水上涨,还可能会对捕捞者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保护水环境,针对重点区域加大保护环境资源的宣传力度,渝北区检察院建议渝北区法院在合川草街电站附近进行庭审,两位人民监督员以及数十名自发前来的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并对庭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给予了积极评价。

“我是第一次旁听庭审,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我从小生活在嘉陵江流域,以前就听说禁渔期内捕鱼是违法犯罪行为。今天通过庭审教育后,更加确定了。今后,我不仅自己不会下河捕鱼了,还会积极地进行宣传,让大家共同守护好嘉陵江母亲河!”一位村民说。

庭审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杨熹举示了证据材料,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在庭审中开展法制宣传与教育。被告人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当庭判处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