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车载导航引自燃 车主索赔被法院驳回

时间: 2020-06-0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616

  本网讯 因在爱车上加装导航而导致汽车自燃,这种情况下该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车辆自身不存在缺陷,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车主的索赔诉求。

  2015年5月12日,李某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车辆价款(含税)139800元,并通过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按揭贷款106618元。

  2018年3月8日,该车辆在大足区龙水镇电镀小区发生火灾。后经大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主驾驶右侧前方中控台位置,认定起火点为主驾驶位置前部、点火开关下部45厘米处,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随后,李某将品牌企业与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连带赔偿汽车购车损失158600元及上牌费用210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主张的机动车自燃损失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报告,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应系导航线路故障引起,而涉案导航系统并非原车标准配置,即该导航系统系另行加装行为,加装导航必然涉及对原车电路进行改动,现无法确认涉案车辆是由于导航线路故障导致自燃,还是车辆自身线路故障导致自燃,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涉案车辆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不符合法定标准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因此,对原告李某要求品牌方对涉案车辆自燃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依法判决予以驳回。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方主张该导航系销售方安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销售方为其办理汽车按揭贷款,尚不足以证明其与销售方建立起了汽车导航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李某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因此,大足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提出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艳霞 记者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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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车载导航引自燃 车主索赔被法院驳回

  本网讯 因在爱车上加装导航而导致汽车自燃,这种情况下该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车辆自身不存在缺陷,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车主的索赔诉求。

  2015年5月12日,李某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车辆价款(含税)139800元,并通过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按揭贷款106618元。

  2018年3月8日,该车辆在大足区龙水镇电镀小区发生火灾。后经大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主驾驶右侧前方中控台位置,认定起火点为主驾驶位置前部、点火开关下部45厘米处,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随后,李某将品牌企业与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连带赔偿汽车购车损失158600元及上牌费用210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主张的机动车自燃损失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报告,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应系导航线路故障引起,而涉案导航系统并非原车标准配置,即该导航系统系另行加装行为,加装导航必然涉及对原车电路进行改动,现无法确认涉案车辆是由于导航线路故障导致自燃,还是车辆自身线路故障导致自燃,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涉案车辆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不符合法定标准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因此,对原告李某要求品牌方对涉案车辆自燃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依法判决予以驳回。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方主张该导航系销售方安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销售方为其办理汽车按揭贷款,尚不足以证明其与销售方建立起了汽车导航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李某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因此,大足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提出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艳霞 记者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