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共文化设施侵权的将担责

时间: 2020-06-0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86

  本网讯 6月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会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或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对他人侵权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7年3月正式施行,为更好地构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我市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素质,市文化旅游委起草了办法(草案),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办法(草案),2019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公开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开展基层立法调研等程序,历经三次审议,草案表决通过。

  居民住宅区应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有建设条件的,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

  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或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办法》规定,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办法》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等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项目应优惠

  《办法》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尤其是,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否则,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应当优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照规定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办法》还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使用公共文化设施若侵权应担责

  《办法》设置了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加公共文化活动,不得实施的四个禁止性行为:损毁、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违反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应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文体广场、惠民电影放映厅、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记者 唐孝忠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使用公共文化设施侵权的将担责

  本网讯 6月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会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或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对他人侵权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7年3月正式施行,为更好地构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我市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素质,市文化旅游委起草了办法(草案),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办法(草案),2019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公开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开展基层立法调研等程序,历经三次审议,草案表决通过。

  居民住宅区应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有建设条件的,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

  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或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办法》规定,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办法》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等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项目应优惠

  《办法》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尤其是,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否则,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应当优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照规定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办法》还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使用公共文化设施若侵权应担责

  《办法》设置了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加公共文化活动,不得实施的四个禁止性行为:损毁、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违反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应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文体广场、惠民电影放映厅、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