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入室行窃,却酒劲“上头”…

时间: 2020-06-10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11

“酒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殊不知多喝酒,更多的时候是“误事+误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害人又害己!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系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某村村民。2020年2月27日下午,杨某前往刘某经营的小超市购买香烟,到刘某处后发现其超市并未开门,便坐在超市门口等待刘某。等待过程中,杨某不经意间发现超市门口放有一瓶已开封的白酒,疑似他人未喝完丢弃于此,瓶中酒还剩有一大半。本来爱酒的杨某品尝后觉得“味道不错”,不到10分钟便将其全部喝完。

俗话说酒壮人胆,在门口等候已久的杨某愈发不耐烦。为解烟瘾,他反复敲门确定超市没人后,遂绕至后院,翻窗进入超市。杨某在超市内找到贩卖的香烟并缓解烟瘾后,随即想到:“既然进来了,身上又没多少钱,何不再顺点东西走”。于是,杨某便四处搜索,先后在超市内拿走香烟8包、旧手机3个和现金4000余元。随后,杨某从内打开超市正大门,准备离开现场。

谁知,刚刚走出门口的杨某,遇冷风一吹,致使其酒劲“上头”,便坐在门口的小板凳上无法起身。直到刘某回到超市时将其了个抓现行,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后悔不已,自愿供述其罪行,其涉案财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54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法官提醒,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了解过度饮酒会带来的影响,更应当知晓入室盗窃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劝君酒后莫任性”,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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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入室行窃,却酒劲“上头”…

“酒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殊不知多喝酒,更多的时候是“误事+误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害人又害己!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系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某村村民。2020年2月27日下午,杨某前往刘某经营的小超市购买香烟,到刘某处后发现其超市并未开门,便坐在超市门口等待刘某。等待过程中,杨某不经意间发现超市门口放有一瓶已开封的白酒,疑似他人未喝完丢弃于此,瓶中酒还剩有一大半。本来爱酒的杨某品尝后觉得“味道不错”,不到10分钟便将其全部喝完。

俗话说酒壮人胆,在门口等候已久的杨某愈发不耐烦。为解烟瘾,他反复敲门确定超市没人后,遂绕至后院,翻窗进入超市。杨某在超市内找到贩卖的香烟并缓解烟瘾后,随即想到:“既然进来了,身上又没多少钱,何不再顺点东西走”。于是,杨某便四处搜索,先后在超市内拿走香烟8包、旧手机3个和现金4000余元。随后,杨某从内打开超市正大门,准备离开现场。

谁知,刚刚走出门口的杨某,遇冷风一吹,致使其酒劲“上头”,便坐在门口的小板凳上无法起身。直到刘某回到超市时将其了个抓现行,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后悔不已,自愿供述其罪行,其涉案财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54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法官提醒,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了解过度饮酒会带来的影响,更应当知晓入室盗窃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劝君酒后莫任性”,望大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