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院律协联手探索做好公益诉讼

时间: 2020-06-1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453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6月11日,“两江四岸、绿水青山”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举行。来自我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律协的专家学者从自身工作及经验切实出发,就我市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工作重心、开展方式、未来计划等进行研讨。

  作为研讨会主讲人之一,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七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刘建以“从无到有、守护青山绿水”为主题,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检察公益诉讼的类型、领域和监督方式,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展望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检察公益诉讼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或支持起诉和提起诉讼,还有不成文的‘磋商’方式。”刘建以该院办理的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介绍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并使得问题得到整改的作用,但他同时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是“兜底”监督,对公益保护的第一顺位还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以法律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均规定了前置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必须先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先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只有在没有法定机关或组织以及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然不依法履职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刘建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诉讼只是手段,而且非必须过程,只要督促、支持、磋商、建议能够及时达到公益保护目的的,均无需检察机关再提起诉讼程序解决,毕竟相比其他程序,行政效率是最高的,所以高检院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目的就是为了强调合作共赢,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因此,在今后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需要更多地探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作、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与律师及热心公益保护人士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好公益保护的大文章。

  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罗静以该院审理的一起某区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展开,讲解了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的价值及类型,需要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市律协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绍均详细讲解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案例的案情,探讨了侵权责任的划分问题。

  此次研讨会,邀请了市律协环资委、渝中区律工委、江北区检察院、江津区法院、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索通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涉污企业、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现场参加,并同时通过现场直播,与网友进行了互动交流。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法院检院律协联手探索做好公益诉讼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6月11日,“两江四岸、绿水青山”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举行。来自我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律协的专家学者从自身工作及经验切实出发,就我市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工作重心、开展方式、未来计划等进行研讨。

  作为研讨会主讲人之一,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七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刘建以“从无到有、守护青山绿水”为主题,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检察公益诉讼的类型、领域和监督方式,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展望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检察公益诉讼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或支持起诉和提起诉讼,还有不成文的‘磋商’方式。”刘建以该院办理的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介绍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并使得问题得到整改的作用,但他同时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是“兜底”监督,对公益保护的第一顺位还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以法律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均规定了前置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必须先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先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只有在没有法定机关或组织以及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然不依法履职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刘建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诉讼只是手段,而且非必须过程,只要督促、支持、磋商、建议能够及时达到公益保护目的的,均无需检察机关再提起诉讼程序解决,毕竟相比其他程序,行政效率是最高的,所以高检院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目的就是为了强调合作共赢,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因此,在今后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需要更多地探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作、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与律师及热心公益保护人士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好公益保护的大文章。

  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罗静以该院审理的一起某区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展开,讲解了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的价值及类型,需要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市律协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绍均详细讲解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案例的案情,探讨了侵权责任的划分问题。

  此次研讨会,邀请了市律协环资委、渝中区律工委、江北区检察院、江津区法院、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索通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涉污企业、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现场参加,并同时通过现场直播,与网友进行了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