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无情法有情 诉前调解息纷争

时间: 2020-06-1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471

  “谢谢,谢谢……”日前,万州区龙的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代理律师雷晓霖拉着万州区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室调解员申迅的手不停地表示感谢,并送上了一面“疫情无情法有情人民调解为人民”的锦旗。

  万州商贸城是万州区商业中心个体经营综合性百货集中大楼,万州区龙的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的公司)拥有其539个商铺,于2019年11月7日与332位承租人分别签订了租赁期3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11月7日和次年5月8日缴纳半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履行。但今年1月23日万州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宣布封城隔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承租方因经营损失较大,要求减免租金,合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4月16日、28日,龙的公司与商贸城民营企业协会、承租户代表进行协商,形成意见:龙的公司为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同意免疫情期间两个月租金。随即353个商铺的承租人按照协商内容缴纳租金,恢复经营,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尚余186个商铺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商内容,提出免3个月租金,且合同约定的租金下降20%,享有转租权等要求。

  5月20日,龙的公司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程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程某的《租赁合同》;支付5个月的租金及滞纳金;返还租赁的5个商铺;承担诉讼费等诉求。

  万州区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万州区人民法院委派受理案件,并及时与立案庭法官共同研究案情,商议调解方案,于5月26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调解。

  调解现场,原告龙的公司副总蹇某、代理律师雷晓霖和被告程某参加调解,百余名承租人旁听。原告认为,龙的公司属于民营股份制企业,疫情给公司各个方面带来的利益损失同样十分严重,为使租赁户及时恢复经营,公司主动让利,已经是合情合理的事了。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

  因疫情双方都有利益损失,是否应该“减租免租”?“减租免租”多少合适?调解员围绕争议焦点,为双方解读“不可抗力”“八部委文件”以及租赁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情、理、法进行耐心说服教育。通过3个多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免承租户疫情期间两个月租金;原告放弃滞纳金、诉讼费、代理费等诉求。

  调解意见统一后,却遭到商贸城民营企业协会个别人以及其他租赁户否定,认为“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提出合同租金下降和享有转租权等要求。为此,租赁户们打算上访。

  6月2日,调解室得到信息后,立即与立案庭研究案件处置预案,同时调解员联系被告程某,告知合法上访程序规定,并以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0民事终215号《民事判决书》相似案例,入情入理地说服了当事人。

  6月3日,除1户在外地,其余在万州的136户商铺租赁者均按照调解协议缴纳了租金,商铺经营活动也全面恢复正常。原告龙的公司也为支持疫情后租赁户迅速恢复经营,减收租金58万余元。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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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无情法有情 诉前调解息纷争

  “谢谢,谢谢……”日前,万州区龙的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代理律师雷晓霖拉着万州区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室调解员申迅的手不停地表示感谢,并送上了一面“疫情无情法有情人民调解为人民”的锦旗。

  万州商贸城是万州区商业中心个体经营综合性百货集中大楼,万州区龙的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的公司)拥有其539个商铺,于2019年11月7日与332位承租人分别签订了租赁期3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11月7日和次年5月8日缴纳半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履行。但今年1月23日万州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宣布封城隔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承租方因经营损失较大,要求减免租金,合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4月16日、28日,龙的公司与商贸城民营企业协会、承租户代表进行协商,形成意见:龙的公司为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同意免疫情期间两个月租金。随即353个商铺的承租人按照协商内容缴纳租金,恢复经营,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尚余186个商铺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商内容,提出免3个月租金,且合同约定的租金下降20%,享有转租权等要求。

  5月20日,龙的公司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程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程某的《租赁合同》;支付5个月的租金及滞纳金;返还租赁的5个商铺;承担诉讼费等诉求。

  万州区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万州区人民法院委派受理案件,并及时与立案庭法官共同研究案情,商议调解方案,于5月26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调解。

  调解现场,原告龙的公司副总蹇某、代理律师雷晓霖和被告程某参加调解,百余名承租人旁听。原告认为,龙的公司属于民营股份制企业,疫情给公司各个方面带来的利益损失同样十分严重,为使租赁户及时恢复经营,公司主动让利,已经是合情合理的事了。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

  因疫情双方都有利益损失,是否应该“减租免租”?“减租免租”多少合适?调解员围绕争议焦点,为双方解读“不可抗力”“八部委文件”以及租赁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情、理、法进行耐心说服教育。通过3个多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免承租户疫情期间两个月租金;原告放弃滞纳金、诉讼费、代理费等诉求。

  调解意见统一后,却遭到商贸城民营企业协会个别人以及其他租赁户否定,认为“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提出合同租金下降和享有转租权等要求。为此,租赁户们打算上访。

  6月2日,调解室得到信息后,立即与立案庭研究案件处置预案,同时调解员联系被告程某,告知合法上访程序规定,并以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0民事终215号《民事判决书》相似案例,入情入理地说服了当事人。

  6月3日,除1户在外地,其余在万州的136户商铺租赁者均按照调解协议缴纳了租金,商铺经营活动也全面恢复正常。原告龙的公司也为支持疫情后租赁户迅速恢复经营,减收租金58万余元。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