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属不当得利须返还

时间: 2020-07-2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60

  本网讯(通讯员 陈俊杰 记者 杨雪)叔叔作为监护人保管侄儿的财产,却在侄儿成年后不愿归还。近日,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叔叔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判决其归还侄儿50800元。

  据了解,吴强并不是小亮的亲叔叔,吴强是吴家老三,上面还有吴伯、吴良。吴良在与妻子分居期间领养了小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13年7月底,吴良突发疾病死亡。同年8月,经事发地村民委员会调解,救助人王某支付小亮救助金8万元,专项用于小亮的生活、教育支出,由其监护人吴强领取和保管。

  2013年秋季至2015年秋季,小亮在永川区某初级中学就读,2015年秋季至2016年秋季,小亮在永川区某中专学校就读,后辍学并外出打工。因吴强日常在外务工,安排小亮节假日到其兄吴伯家吃住,吴伯所在的村委会为小亮办理了低保。2014年2月19日至2018年9月11日,小亮每月领取300多元至600多元不等的低保,用于生活。

  审理中,小亮陈述,曾收到吴强支付的在中专学校就读的学费2000多元及吴强女儿通过微信转款支付的1000多元生活费。

  永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强自愿担任小亮的监护人,领取了救助金8万元,按照协议约定,此款应专项用于小亮的生活和教育,故在小亮成年之前,吴强有权保管该款项。现小亮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也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监护关系终止。此时,吴强继续占有剩余款项已无合法依据,应返还小亮。吴强辩称其所领取的款项已用尽,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永川法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吴强支付小亮508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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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属不当得利须返还

  本网讯(通讯员 陈俊杰 记者 杨雪)叔叔作为监护人保管侄儿的财产,却在侄儿成年后不愿归还。近日,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叔叔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判决其归还侄儿50800元。

  据了解,吴强并不是小亮的亲叔叔,吴强是吴家老三,上面还有吴伯、吴良。吴良在与妻子分居期间领养了小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13年7月底,吴良突发疾病死亡。同年8月,经事发地村民委员会调解,救助人王某支付小亮救助金8万元,专项用于小亮的生活、教育支出,由其监护人吴强领取和保管。

  2013年秋季至2015年秋季,小亮在永川区某初级中学就读,2015年秋季至2016年秋季,小亮在永川区某中专学校就读,后辍学并外出打工。因吴强日常在外务工,安排小亮节假日到其兄吴伯家吃住,吴伯所在的村委会为小亮办理了低保。2014年2月19日至2018年9月11日,小亮每月领取300多元至600多元不等的低保,用于生活。

  审理中,小亮陈述,曾收到吴强支付的在中专学校就读的学费2000多元及吴强女儿通过微信转款支付的1000多元生活费。

  永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强自愿担任小亮的监护人,领取了救助金8万元,按照协议约定,此款应专项用于小亮的生活和教育,故在小亮成年之前,吴强有权保管该款项。现小亮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也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监护关系终止。此时,吴强继续占有剩余款项已无合法依据,应返还小亮。吴强辩称其所领取的款项已用尽,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永川法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吴强支付小亮508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