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亲戚1.5万元 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

时间: 2020-07-30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836

  本网讯(记者 杨雪 实习生 杨文韬)本是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却因一时糊涂偷了亲戚的钱,如果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其正常学业。垫江县检察院综合该学生的各方面情况,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在该院举行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现场,被不起诉人汪某诚恳地对检察官说:“感谢你们!我一定认真完成大学学业。”

  今年3月16日,汪某通过木梯爬到亲戚家,将其放在卧室内的1.5万元现金偷走。当天,在家人的陪同下,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5月,该案被移送垫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汪某主动投案,且认罪认罚。但鉴于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该案承办检察官感到非常揪心。原来,汪某是一名大二的在读学生。如果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其正常学业,也会影响到两家的亲戚关系。

  于是,承办检察官调整工作思路:一方面对汪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汪某将盗窃的1.5万元主动退还了受害人。另一方面,他多次联系受害人,听取其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并对其打出“亲情牌”。最终,受害人表示看在大家是亲戚关系的份上,可以不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意见书。

  5月27日,垫江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讨论该案背后的亲情关系、社会效果等问题。在充分讨论后,综合考虑汪某有自首、积极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官决定对汪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该院采取由检务督察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回访案件当事人、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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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偷亲戚1.5万元 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

  本网讯(记者 杨雪 实习生 杨文韬)本是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却因一时糊涂偷了亲戚的钱,如果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其正常学业。垫江县检察院综合该学生的各方面情况,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在该院举行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现场,被不起诉人汪某诚恳地对检察官说:“感谢你们!我一定认真完成大学学业。”

  今年3月16日,汪某通过木梯爬到亲戚家,将其放在卧室内的1.5万元现金偷走。当天,在家人的陪同下,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5月,该案被移送垫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汪某主动投案,且认罪认罚。但鉴于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该案承办检察官感到非常揪心。原来,汪某是一名大二的在读学生。如果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其正常学业,也会影响到两家的亲戚关系。

  于是,承办检察官调整工作思路:一方面对汪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汪某将盗窃的1.5万元主动退还了受害人。另一方面,他多次联系受害人,听取其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并对其打出“亲情牌”。最终,受害人表示看在大家是亲戚关系的份上,可以不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意见书。

  5月27日,垫江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讨论该案背后的亲情关系、社会效果等问题。在充分讨论后,综合考虑汪某有自首、积极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官决定对汪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该院采取由检务督察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回访案件当事人、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