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民告官却不见官” 现在“民告官能见官”了

时间: 2020-09-1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11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朱笑平) 以前老百姓告官,堂上却见不到官,现在百姓要告官,在法庭上就能见到官了,这是9月11日涪陵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传出的消息。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6月23日正式发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中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坚持以解决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就是要把化解“官民”纠纷、倡导“官民”平等、实现“官民”和谐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涪陵法院作为全市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管辖南川区、垫江县、丰都县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涪陵区行政非诉案件,该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动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功能作用,尤其是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以来,对标对表,及时完善措施,加强宣传沟通,切实落实新的制度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81件,开庭审理145件,占比55.86%;2020年1月至8月31日,负责人出庭应诉47件,开庭审理86件,占比54.65%,其中7-8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12件。

  在案件审理前,他们先要加强庭前法官甄别工作。每个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准备阶段要求书记员提醒阅卷,由承办法官按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进行甄别判断,对于符合应当出庭应诉情形的,单独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在开庭前3天送达给被诉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可以出庭应诉情形的,根据矛盾程度、行为性质等综合情况确定是否单独制作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未单独制作出庭通知书的,亦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中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事项,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是否由负责人出庭应诉。

  该法院在审查未出庭理由工作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要求首先应当符合形式要求,其次对于其具体理由进行核实判定,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准许,并对原告方加强解释说明,促进矛盾缓解。

  此外,法院充分发挥出庭负责人的作用,在庭审中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拉近与原告方“告官能见官”的心理距离,并主动对出庭负责人进行询问引导,由其对争议处理发表意见。尤其是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专门设置出庭负责人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与此同时,涪陵区法院又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强化与司法局的沟通联系通报机制,便于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应诉工作。

  该法院还综合使用各种处理措施,确保制度落实。针对出庭应诉工作问题突出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司法建议、通报、载入裁判文书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涪陵区法院将加大宣传沟通力度,与辖区司法局共同强化新规定的宣传解释等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对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价值意义、目的、程序等的理解和认识,增强积极主动性和实效性。

  在全面落实司法解释规定的各项要求中,涪陵区法院准确适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动出击,确保符合应当出庭情形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及时及早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便于负责人做好开庭准备。同时,固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最后陈述前增加出庭负责人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的环节,促进矛盾化解工作。

  该法院还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台账,及时定期总结相关情况,并向司法局进行通报,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同时,灵活运用处理措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问题突出的,按照法定措施灵活运用处理方法,以实现制度设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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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民告官却不见官” 现在“民告官能见官”了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朱笑平) 以前老百姓告官,堂上却见不到官,现在百姓要告官,在法庭上就能见到官了,这是9月11日涪陵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传出的消息。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6月23日正式发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中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坚持以解决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就是要把化解“官民”纠纷、倡导“官民”平等、实现“官民”和谐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涪陵法院作为全市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管辖南川区、垫江县、丰都县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涪陵区行政非诉案件,该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动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功能作用,尤其是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以来,对标对表,及时完善措施,加强宣传沟通,切实落实新的制度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81件,开庭审理145件,占比55.86%;2020年1月至8月31日,负责人出庭应诉47件,开庭审理86件,占比54.65%,其中7-8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12件。

  在案件审理前,他们先要加强庭前法官甄别工作。每个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准备阶段要求书记员提醒阅卷,由承办法官按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进行甄别判断,对于符合应当出庭应诉情形的,单独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在开庭前3天送达给被诉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可以出庭应诉情形的,根据矛盾程度、行为性质等综合情况确定是否单独制作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未单独制作出庭通知书的,亦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中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事项,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是否由负责人出庭应诉。

  该法院在审查未出庭理由工作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要求首先应当符合形式要求,其次对于其具体理由进行核实判定,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准许,并对原告方加强解释说明,促进矛盾缓解。

  此外,法院充分发挥出庭负责人的作用,在庭审中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拉近与原告方“告官能见官”的心理距离,并主动对出庭负责人进行询问引导,由其对争议处理发表意见。尤其是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专门设置出庭负责人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与此同时,涪陵区法院又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强化与司法局的沟通联系通报机制,便于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应诉工作。

  该法院还综合使用各种处理措施,确保制度落实。针对出庭应诉工作问题突出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司法建议、通报、载入裁判文书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涪陵区法院将加大宣传沟通力度,与辖区司法局共同强化新规定的宣传解释等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对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价值意义、目的、程序等的理解和认识,增强积极主动性和实效性。

  在全面落实司法解释规定的各项要求中,涪陵区法院准确适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动出击,确保符合应当出庭情形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及时及早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便于负责人做好开庭准备。同时,固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最后陈述前增加出庭负责人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的环节,促进矛盾化解工作。

  该法院还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台账,及时定期总结相关情况,并向司法局进行通报,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同时,灵活运用处理措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问题突出的,按照法定措施灵活运用处理方法,以实现制度设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