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事受伤求赔偿 两级法院均驳回

时间: 2020-11-0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92


  本网讯(记者 杨雪) 菜市场里两名卖豆芽的商贩发生口角,相互抓扯后各自受伤,挑事者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今年6月,垫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年8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26日,在垫江县某镇菜市场卖豆芽的商贩李某和胡某因卖豆芽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抓扯,李某踢了胡某一脚,致胡某受伤,李某自己也因手打到雨伞上受伤,后两人被旁边的围观者拉开。当日下午,李某因手受伤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第4近节指骨近端骨折”,后垫江县公安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后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李某又申请再审,因不符合再审申请情形,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来李某又依法向垫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胡某赔偿其受伤住院期间的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后,理应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平息矛盾、化解纠纷,或先以当地合理调处为主进行依法维权,但李某违反法律,侵犯了胡某的人身权利。在纠纷的起因上,李某先行恶言相向,对胡某进行人身辱骂;主观上,李某有挑起事端、殴打他人的故意;行为上,李某有殴打胡某的事实,并造成胡某受伤。同时,涉案纠纷发生后,经由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对李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受伤系其自身行为所致,胡某对李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殴打他人导致自己受伤,胡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级法院均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人际交往本应和谐相处、相互礼让,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其对自身的非法行为仍没有正确的认识,并引发多起诉讼纠纷。诉讼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人民法院不会成为非法行为的“助长地”,社会公理自在人心,“恶人先告状”的李某只能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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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事受伤求赔偿 两级法院均驳回


  本网讯(记者 杨雪) 菜市场里两名卖豆芽的商贩发生口角,相互抓扯后各自受伤,挑事者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今年6月,垫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年8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26日,在垫江县某镇菜市场卖豆芽的商贩李某和胡某因卖豆芽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抓扯,李某踢了胡某一脚,致胡某受伤,李某自己也因手打到雨伞上受伤,后两人被旁边的围观者拉开。当日下午,李某因手受伤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第4近节指骨近端骨折”,后垫江县公安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后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李某又申请再审,因不符合再审申请情形,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来李某又依法向垫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胡某赔偿其受伤住院期间的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后,理应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平息矛盾、化解纠纷,或先以当地合理调处为主进行依法维权,但李某违反法律,侵犯了胡某的人身权利。在纠纷的起因上,李某先行恶言相向,对胡某进行人身辱骂;主观上,李某有挑起事端、殴打他人的故意;行为上,李某有殴打胡某的事实,并造成胡某受伤。同时,涉案纠纷发生后,经由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对李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受伤系其自身行为所致,胡某对李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殴打他人导致自己受伤,胡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级法院均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人际交往本应和谐相处、相互礼让,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其对自身的非法行为仍没有正确的认识,并引发多起诉讼纠纷。诉讼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人民法院不会成为非法行为的“助长地”,社会公理自在人心,“恶人先告状”的李某只能以败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