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财产保全遇上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法官如何破解难题?

时间: 2020-11-12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58

如何在每一起案件中寻求最佳平衡点,是每个执行法官的“必修课”。一起诉讼保全案件,一边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如何平衡和取舍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智慧……

远赴云南:执行财产保全

2014年至2018年,杨某、赵某向重庆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累计借款150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到期后,两人却迟迟未返还借款。该设备公司遂于今年4月将杨某、赵某诉至江津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杨某、赵某在法院判决前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设备公司于今年6月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一台旋挖机作为财产线索,其预估价值在50-60万元。经执行法官查询,该旋挖机目前正位于云南省景洪市一施工现场。

顺着财产线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赴云南省景洪市,翻过山岭来到了旋挖机所在的施工现场。虽然地势险峻、环境恶劣,但现场数十名工人正在马不停蹄地赶工,被申请人所有的旋挖机也正参与施工建设。

执行犯难:重点工程在建

执行法官向在现场的工程业主方云南省建投公司相关负责人阐明来意并询问情况。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我们一定全力配合”项目负责人表示,“但是,我们在建的是G214线公路及大桥,是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当地地理及气候条件差,导致我们的工期十分紧张,这台旋挖机对我们按时完成施工任务非常重要。”

经过进一步询问,执行法官还了解到,杨某、赵某承包了该项目的旋挖工程,但整个项目只有这一台旋挖机可用。如果当场对其进行扣押,其他设备进场则需要较长时间,期间内工程建设必然停工。对项目建设方和被申请人来说,将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该项目负责人希望执行法官能留下旋挖机,让工程顺利进行。

面对两难:协调解决方案

考虑到工程建设面临的困难,执行法官在工地上开展调查,希望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通过审查旋挖机租赁合同,执行法官对应收工程款进行了初步计算,得知如果项目顺利完工,杨某、赵某在支付必要的人工工资、燃油费、维修费后的剩余款项在100万元左右。如果采取放水养鱼的模式,让杨某、赵某能够得到这笔工程款,既能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也能减轻被申请人的债务压力。

而另一方面,施工现场环境较为恶劣,公路修建还未完工,山路狭窄、崎岖,连日下雨导致路面泥泞不堪。如果当场实施扣押,重约90吨的旋挖机只能拆零搬运。为了避让其他工程车辆,最好的方式是晚上搬运,且有一定的危险性。

鉴于此,执行法官毅然作出了决定。他将申请人、建设项目负责人叫到一处,现场协调处置方案。共同决定由被申请人继续使用该旋挖机,全力做好项目建设。

江津法院先对被申请人在建投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待项目完工后,这笔工程款将不被直接发放至杨某、赵某处。另外,执行法官还要求建投公司对旋挖机实施协助控制,完工后不得同意旋挖机离场,并要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待完工后第一时间对其实施扣押。

完成扣押:实现全额保全

两个月后,执行法官接到了来自云南省建投公司的电话:“我们的工程已经顺利完工了,旋挖机就在这里,我们保管着的,法官随时可以前来扣押。”

“感谢法官为我们项目建设做的努力,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来电人补充道。接到电话后,执行法官再次远赴云南省景洪市。

此时,现场工程已经顺利完工,公路与大桥正在进行最后的现场清理,进出施工现场的公路也已经贯通。在云南省景洪市法院的协助下,执行法官对旋挖机实施了扣押,并运送至相应地点。至此,该保全案件顺利实现全额保全。

目前,江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直以来,江津法院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对可能影响工程项目进展的账户、重要生产设备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建设工程推进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地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共同创造良好条件。

普法小贴士: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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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财产保全遇上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法官如何破解难题?

如何在每一起案件中寻求最佳平衡点,是每个执行法官的“必修课”。一起诉讼保全案件,一边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如何平衡和取舍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智慧……

远赴云南:执行财产保全

2014年至2018年,杨某、赵某向重庆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累计借款150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到期后,两人却迟迟未返还借款。该设备公司遂于今年4月将杨某、赵某诉至江津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杨某、赵某在法院判决前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设备公司于今年6月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一台旋挖机作为财产线索,其预估价值在50-60万元。经执行法官查询,该旋挖机目前正位于云南省景洪市一施工现场。

顺着财产线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赴云南省景洪市,翻过山岭来到了旋挖机所在的施工现场。虽然地势险峻、环境恶劣,但现场数十名工人正在马不停蹄地赶工,被申请人所有的旋挖机也正参与施工建设。

执行犯难:重点工程在建

执行法官向在现场的工程业主方云南省建投公司相关负责人阐明来意并询问情况。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我们一定全力配合”项目负责人表示,“但是,我们在建的是G214线公路及大桥,是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当地地理及气候条件差,导致我们的工期十分紧张,这台旋挖机对我们按时完成施工任务非常重要。”

经过进一步询问,执行法官还了解到,杨某、赵某承包了该项目的旋挖工程,但整个项目只有这一台旋挖机可用。如果当场对其进行扣押,其他设备进场则需要较长时间,期间内工程建设必然停工。对项目建设方和被申请人来说,将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该项目负责人希望执行法官能留下旋挖机,让工程顺利进行。

面对两难:协调解决方案

考虑到工程建设面临的困难,执行法官在工地上开展调查,希望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通过审查旋挖机租赁合同,执行法官对应收工程款进行了初步计算,得知如果项目顺利完工,杨某、赵某在支付必要的人工工资、燃油费、维修费后的剩余款项在100万元左右。如果采取放水养鱼的模式,让杨某、赵某能够得到这笔工程款,既能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也能减轻被申请人的债务压力。

而另一方面,施工现场环境较为恶劣,公路修建还未完工,山路狭窄、崎岖,连日下雨导致路面泥泞不堪。如果当场实施扣押,重约90吨的旋挖机只能拆零搬运。为了避让其他工程车辆,最好的方式是晚上搬运,且有一定的危险性。

鉴于此,执行法官毅然作出了决定。他将申请人、建设项目负责人叫到一处,现场协调处置方案。共同决定由被申请人继续使用该旋挖机,全力做好项目建设。

江津法院先对被申请人在建投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待项目完工后,这笔工程款将不被直接发放至杨某、赵某处。另外,执行法官还要求建投公司对旋挖机实施协助控制,完工后不得同意旋挖机离场,并要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待完工后第一时间对其实施扣押。

完成扣押:实现全额保全

两个月后,执行法官接到了来自云南省建投公司的电话:“我们的工程已经顺利完工了,旋挖机就在这里,我们保管着的,法官随时可以前来扣押。”

“感谢法官为我们项目建设做的努力,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来电人补充道。接到电话后,执行法官再次远赴云南省景洪市。

此时,现场工程已经顺利完工,公路与大桥正在进行最后的现场清理,进出施工现场的公路也已经贯通。在云南省景洪市法院的协助下,执行法官对旋挖机实施了扣押,并运送至相应地点。至此,该保全案件顺利实现全额保全。

目前,江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直以来,江津法院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对可能影响工程项目进展的账户、重要生产设备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建设工程推进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地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共同创造良好条件。

普法小贴士: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