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9件

时间: 2020-11-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70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自今年7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印发《重庆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来,截至10月底,全市累计依法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9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10件。

  近日,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大足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某竹制品加工厂擅自将碱法制造竹浆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通过货车水箱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大足区龙水镇高坡村7组闲置的农田内,造成约15亩农田及下游无名小溪沟500米的水体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接报后,大足支队对该竹制品加工厂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明,该厂于2020年4月底因“散乱污”企业环保强力整治停产,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其水池内仍留存有约5吨废碱液。为了以较低成本处理这些废碱液,8月26日,该厂投资人吴某在一份《废碱水买卖合同》上约定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废碱液150吨卖与从事货运业务的杨某,企图以此来转嫁倾倒废碱液的法律责任。9月1日22时,杨某驾驶装载有铁皮水箱的轻型货车如约来到该厂,通过抽水泵、水勺等工具将约5吨废碱液转移至货车水箱内。装载完成后,吴某支付给杨某200元运费,杨某则将废碱液运至吴某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

  记者从9月4日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了解到:该厂废碱液贮存池中残液的PH值为12.61,氨氮为64.8mg/L,化学需氧量为26700mg/L。由此,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认定该厂倾倒的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转运废液12车次,挖机4台次,使用抽水泵4台,雇佣民工50余人次,参与应急处置相关人员100余人次,将抽运出的180立方米左右污染废水全部转移暂存至一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池内。

  9月3日,大足支队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大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目前,企业负责人吴某、货车驾驶员杨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吴某、杨某应赔付污染清除、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修复等各类费用合计216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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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9件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自今年7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印发《重庆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来,截至10月底,全市累计依法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9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10件。

  近日,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大足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某竹制品加工厂擅自将碱法制造竹浆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通过货车水箱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大足区龙水镇高坡村7组闲置的农田内,造成约15亩农田及下游无名小溪沟500米的水体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接报后,大足支队对该竹制品加工厂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明,该厂于2020年4月底因“散乱污”企业环保强力整治停产,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其水池内仍留存有约5吨废碱液。为了以较低成本处理这些废碱液,8月26日,该厂投资人吴某在一份《废碱水买卖合同》上约定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废碱液150吨卖与从事货运业务的杨某,企图以此来转嫁倾倒废碱液的法律责任。9月1日22时,杨某驾驶装载有铁皮水箱的轻型货车如约来到该厂,通过抽水泵、水勺等工具将约5吨废碱液转移至货车水箱内。装载完成后,吴某支付给杨某200元运费,杨某则将废碱液运至吴某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

  记者从9月4日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了解到:该厂废碱液贮存池中残液的PH值为12.61,氨氮为64.8mg/L,化学需氧量为26700mg/L。由此,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认定该厂倾倒的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转运废液12车次,挖机4台次,使用抽水泵4台,雇佣民工50余人次,参与应急处置相关人员100余人次,将抽运出的180立方米左右污染废水全部转移暂存至一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池内。

  9月3日,大足支队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大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目前,企业负责人吴某、货车驾驶员杨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吴某、杨某应赔付污染清除、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修复等各类费用合计216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