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供担保物 保证人房屋缓执行

时间: 2021-03-0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22

  本网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同时,债务人又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了物的担保时,在执行中,法院是否可以同时处置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呢?近日,重庆市四中法院受理的首例执行异议案件中,就针对这一疑问,依法适用《民法典》支持了王某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保证人喻某房屋的拍卖程序。

  据了解,市四中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喻某、何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某、谢某、张某、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喻某与其妻王某共有的位于黔江区某处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经依法评估后进入拍卖程序。

  异议人王某认为,被执行人喻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人的担保,而本案中债务人尚有抵押财产未处置,故应先处置债务人的抵押财产之后,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处置作为保证人的喻某的财产。因此,异议人王某请求市四中法院暂缓处置自己与喻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市四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喻某对案涉债务提供的系人的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黔江区某处的一套房屋和债务人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某处的一宗土地提供了物的担保。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尚在处置中,物的担保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尚无法确定,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故市四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喻某与异议人王某共有房屋的拍卖。

  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均未再申请复议。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冉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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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供担保物 保证人房屋缓执行

  本网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同时,债务人又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了物的担保时,在执行中,法院是否可以同时处置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呢?近日,重庆市四中法院受理的首例执行异议案件中,就针对这一疑问,依法适用《民法典》支持了王某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保证人喻某房屋的拍卖程序。

  据了解,市四中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喻某、何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某、谢某、张某、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喻某与其妻王某共有的位于黔江区某处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经依法评估后进入拍卖程序。

  异议人王某认为,被执行人喻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人的担保,而本案中债务人尚有抵押财产未处置,故应先处置债务人的抵押财产之后,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处置作为保证人的喻某的财产。因此,异议人王某请求市四中法院暂缓处置自己与喻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市四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喻某对案涉债务提供的系人的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黔江区某处的一套房屋和债务人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某处的一宗土地提供了物的担保。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尚在处置中,物的担保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尚无法确定,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故市四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喻某与异议人王某共有房屋的拍卖。

  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均未再申请复议。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冉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