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拉推车横穿马路被撞 受伤还担责为哪般

时间: 2021-05-18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27

  近日,在渝中区菜袁路水果市场路段,一名男子拉着一推车的货物横穿马路,经过道路中央时,推车上的货物被身后车道内面包车刮蹭侧移,致使男子重心不稳向前方对向车道倒去,正巧经过此处的大巴车来不及反应,与其发生碰撞,男子头部受伤倒地。所幸经送医治疗后,目前伤情有所好转,并无大碍。

  5月5日早上8时许,邓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渝中区菜园坝往袁家岗方向行驶,途径菜袁路水果市场时,与刚刚横穿马路正处马路中央隔离带等待的印某拉着的货物发生刮蹭,导致印某失去重心,整个人朝前方车道内扑去。恰巧此时,对向车道任某驾驶的大巴车途径此处,任某来不及反应,其车头和印某发了碰撞。通过观察该路段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印某失去重心后,头部撞上了大巴车前挡风玻璃的左前方,随后印某倒地不起,货物也散落一地。不可思议的是,就在事故发生后,居然还有其他人冒险在该处横穿马路通行。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此时印某已有所缓和,但依旧无法起身,随后民警立即通知120,帮忙将印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据了解,印某头部受伤,经连日医治目前并无大碍,但仍需作进一步观察治疗。

  当事人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邓某、印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任某无责任。

  渝中交巡警提醒:行人通过路口或要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等安全的过街设施;驾驶人驾车上路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观察,途遇障碍物应提前减速慢行,在确认安全后谨慎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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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拉推车横穿马路被撞 受伤还担责为哪般

  近日,在渝中区菜袁路水果市场路段,一名男子拉着一推车的货物横穿马路,经过道路中央时,推车上的货物被身后车道内面包车刮蹭侧移,致使男子重心不稳向前方对向车道倒去,正巧经过此处的大巴车来不及反应,与其发生碰撞,男子头部受伤倒地。所幸经送医治疗后,目前伤情有所好转,并无大碍。

  5月5日早上8时许,邓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渝中区菜园坝往袁家岗方向行驶,途径菜袁路水果市场时,与刚刚横穿马路正处马路中央隔离带等待的印某拉着的货物发生刮蹭,导致印某失去重心,整个人朝前方车道内扑去。恰巧此时,对向车道任某驾驶的大巴车途径此处,任某来不及反应,其车头和印某发了碰撞。通过观察该路段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印某失去重心后,头部撞上了大巴车前挡风玻璃的左前方,随后印某倒地不起,货物也散落一地。不可思议的是,就在事故发生后,居然还有其他人冒险在该处横穿马路通行。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此时印某已有所缓和,但依旧无法起身,随后民警立即通知120,帮忙将印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据了解,印某头部受伤,经连日医治目前并无大碍,但仍需作进一步观察治疗。

  当事人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邓某、印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任某无责任。

  渝中交巡警提醒:行人通过路口或要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等安全的过街设施;驾驶人驾车上路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观察,途遇障碍物应提前减速慢行,在确认安全后谨慎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