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组合拳”守护水清岸绿

时间: 2021-06-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7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刘明君——

打好“组合拳”守护水清岸绿

刘明君分享工作

  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系列专家访谈活动中,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刘明君从环保的角度,分享了该局围绕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所做的工作。

  问:请问市生态环境局在《长江保护法》宣传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准确理解法律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增强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021年2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视频培训会议,邀请法学专家从确立绿色发展规矩、明确流域协调机制、夯实流域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严格法律责任、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强化政府管理责任等方面,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540余名干部职工作系统解读。

  同时,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策划专访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长江保护法》系列宣传,着力增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5月20日,在“重庆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稿《环保普法|一图读懂“长江保护法”,要点都在这儿了!》。截至目前,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重庆日报、上游新闻、华龙网等多家媒体发布新闻通稿16篇次,组织策划专访3次。

  问:《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在贯彻落实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请您介绍一下。

  答:《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长江永葆生机活力提供了法治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法治思维为统领,紧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依法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长江保护法》是一部统筹性流域保护法,推进长江流域综合性、立体性保护还需多层级地方性立法支持。为抓好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实施,推动法定规则具体化、地方化,发挥好地方立法支撑保障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1个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建议,对需要新制定的配套方案提出了具体的制定计划。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正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嘉陵江协同立法工作。

  二是协同谋划“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对照《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把法律明确规定的“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管控政策、生态空间分区管控要求、河湖岸线保护、总磷污染控制、排污口排查整治等新要求纳入正在编制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围绕高质量发展、空间布局、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水文化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三是积极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长江保护法》明确了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要求,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2020年12月底,我市与四川省签订《长江流域川渝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川渝长江流域保护治理资金,以长江干流朱沱和濑溪河高洞电站2个跨界断面作为补偿核算断面,推进跨界流域共治共保。近期,我市又与湖北省、贵州省就长江、乌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事宜进行对接磋商,探索建立跨界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格局。

  问:重庆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承担着重要作用,请问市生态环境局下一步就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还有哪些打算?

  答:市生态环境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打好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组合拳”,把法律新要求新举措阐释好、贯彻好,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加强宣传教育,将《长江保护法》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培训内容,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理论知识培训,同时,向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长江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公众牢固树立长江保护法治思维,为法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加快推进《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强化顶层设计,为高质量绿色发展画好框子、定好规矩。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系统开展水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强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持续推进“三磷”专项整治,确保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为优。

  深入推进成渝两地水生态共建水环境共保,进铜钵河、琼江、清流河等跨界流域一体化治理。

  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础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惩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影响力、威慑力,提升法律执行效果。

记者 舒楚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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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君分享工作

  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系列专家访谈活动中,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刘明君从环保的角度,分享了该局围绕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所做的工作。

  问:请问市生态环境局在《长江保护法》宣传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准确理解法律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增强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021年2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视频培训会议,邀请法学专家从确立绿色发展规矩、明确流域协调机制、夯实流域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严格法律责任、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强化政府管理责任等方面,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540余名干部职工作系统解读。

  同时,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策划专访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长江保护法》系列宣传,着力增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5月20日,在“重庆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稿《环保普法|一图读懂“长江保护法”,要点都在这儿了!》。截至目前,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重庆日报、上游新闻、华龙网等多家媒体发布新闻通稿16篇次,组织策划专访3次。

  问:《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在贯彻落实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请您介绍一下。

  答:《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长江永葆生机活力提供了法治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法治思维为统领,紧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依法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长江保护法》是一部统筹性流域保护法,推进长江流域综合性、立体性保护还需多层级地方性立法支持。为抓好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实施,推动法定规则具体化、地方化,发挥好地方立法支撑保障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1个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建议,对需要新制定的配套方案提出了具体的制定计划。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正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嘉陵江协同立法工作。

  二是协同谋划“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对照《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把法律明确规定的“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管控政策、生态空间分区管控要求、河湖岸线保护、总磷污染控制、排污口排查整治等新要求纳入正在编制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围绕高质量发展、空间布局、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水文化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三是积极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长江保护法》明确了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要求,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2020年12月底,我市与四川省签订《长江流域川渝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川渝长江流域保护治理资金,以长江干流朱沱和濑溪河高洞电站2个跨界断面作为补偿核算断面,推进跨界流域共治共保。近期,我市又与湖北省、贵州省就长江、乌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事宜进行对接磋商,探索建立跨界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格局。

  问:重庆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承担着重要作用,请问市生态环境局下一步就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还有哪些打算?

  答:市生态环境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打好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组合拳”,把法律新要求新举措阐释好、贯彻好,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加强宣传教育,将《长江保护法》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培训内容,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理论知识培训,同时,向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长江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公众牢固树立长江保护法治思维,为法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加快推进《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强化顶层设计,为高质量绿色发展画好框子、定好规矩。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系统开展水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强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持续推进“三磷”专项整治,确保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为优。

  深入推进成渝两地水生态共建水环境共保,进铜钵河、琼江、清流河等跨界流域一体化治理。

  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础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惩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影响力、威慑力,提升法律执行效果。

记者 舒楚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