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执行切莫侥幸 掩耳盗铃难逃法网

时间: 2021-06-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67

向被执行人宣讲政策

  本网讯(徐平 通讯员 刘一贤)6月17日,石柱法院成功完成一起房屋强制腾退工作,确保了涉案房屋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及时兑现。

据了解,被执行人马某、向某在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中经法院审理判决偿还银行欠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马某、向某所有财产,以及抵押给银行的一套商品房,并在该房屋门口及楼道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离,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搬离,采取多种方式对抗法院执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主动在限期内搬离房屋,该房屋在法定期限内顺利交付。

法官提醒:阻碍法院对财产进行处置,系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绝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要做失信被执行人。


完善交付手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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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徐平 通讯员 刘一贤)6月17日,石柱法院成功完成一起房屋强制腾退工作,确保了涉案房屋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及时兑现。

据了解,被执行人马某、向某在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中经法院审理判决偿还银行欠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马某、向某所有财产,以及抵押给银行的一套商品房,并在该房屋门口及楼道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离,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搬离,采取多种方式对抗法院执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主动在限期内搬离房屋,该房屋在法定期限内顺利交付。

法官提醒:阻碍法院对财产进行处置,系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绝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要做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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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