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躺赚” 两男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时间: 2021-08-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69

  本网讯(记者 饶 果 实习生 王宋佚名)8月初,南岸区公安分局接公安部下发“断卡”行动线索,事主刘某被诈骗。接线索后,南岸警方迅速组织排查,很快确认嫌疑男子魏某、张某有作案嫌疑,并于8月10日在南岸区将二人抓获。

  经侦查,民警发现,辖区内可能存在一个帮助诈骗犯罪嫌疑人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团伙,其中,犯罪嫌疑人魏某的7张银行卡均涉嫌用于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9万余元。根据核查线索,办案民警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魏某、张某,并于2021年8月10日在南岸区将二人抓获。

  经审讯,张某、魏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21年6月下旬,张某在一网上赌博平台赌博时,平台客服问张某愿不愿意做洗钱业务。觉得有利可图,张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随后,张某找来两个朋友在江北区观音桥附近开房,将两个朋友的银行卡发给上家,上家将非法资金转入银行卡后通知张某,张某再让两个朋友按上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出去。上家按照银行卡过卡金额给张某和他两个朋友提成。

  7月中旬,张某又联系朋友魏某,问他愿不愿意做洗钱业务,魏某答应下来,很快便从老家赶来重庆主城。魏某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通过张某提供给上家,上家则按照过卡金额给张某和魏某提成。从事洗钱10多天,张某和魏某各获利1万余元。目前,张某和魏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买卖、出借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电话卡、QQ账号、微信账号等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市民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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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躺赚” 两男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本网讯(记者 饶 果 实习生 王宋佚名)8月初,南岸区公安分局接公安部下发“断卡”行动线索,事主刘某被诈骗。接线索后,南岸警方迅速组织排查,很快确认嫌疑男子魏某、张某有作案嫌疑,并于8月10日在南岸区将二人抓获。

  经侦查,民警发现,辖区内可能存在一个帮助诈骗犯罪嫌疑人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团伙,其中,犯罪嫌疑人魏某的7张银行卡均涉嫌用于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9万余元。根据核查线索,办案民警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魏某、张某,并于2021年8月10日在南岸区将二人抓获。

  经审讯,张某、魏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21年6月下旬,张某在一网上赌博平台赌博时,平台客服问张某愿不愿意做洗钱业务。觉得有利可图,张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随后,张某找来两个朋友在江北区观音桥附近开房,将两个朋友的银行卡发给上家,上家将非法资金转入银行卡后通知张某,张某再让两个朋友按上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出去。上家按照银行卡过卡金额给张某和他两个朋友提成。

  7月中旬,张某又联系朋友魏某,问他愿不愿意做洗钱业务,魏某答应下来,很快便从老家赶来重庆主城。魏某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通过张某提供给上家,上家则按照过卡金额给张某和魏某提成。从事洗钱10多天,张某和魏某各获利1万余元。目前,张某和魏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买卖、出借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电话卡、QQ账号、微信账号等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市民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