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服务的应用有边界——智慧安全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时间: 2021-08-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22

居民准备刷脸进入楼栋(资料图)

  人脸识别技术等一些新科技高科技正逐步应用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小区开始把这种技术用到进出小区的管理上,并成为一种趋势,个别小区甚至规定“刷脸才能进小区”。高科技的涌现使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智慧”,但同时我们也担心个人信息泄露。

  如何既享受高科技的便捷、又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智博会上人们也比较关心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0日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法规进一步规范了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边界。作为居民,该如何正确看待人脸识别这项新技术,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和企业又该履行哪些责任?记者带你一起来了解。

  人脸识别系统便利“高效”

  2019年4月,南岸区江南水岸公租房一组团成为重庆首个投用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公租房小区,租户开始“刷脸”进入小区。之后,我市部分小区陆续开通人脸识别系统,取代门禁卡。

  近日,记者走访并网上采访了多位不同小区的业主,大家纷纷表示认同。“以前我下班回家,一手提着菜,一手拿着包,要取门禁卡得把手里的东西放下才行。”住在两江新区人和街道的周先生说,如今,小区门禁卡设备换成了人脸识别系统后,即便戴着口罩也能自动识别,非常方便。

  人脸识别系统带来的便利不止于居民,物业公司更是受益多多。某物业公司人力行政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大部分小区的出入口都会安置一个保安人员。当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后,刷脸进入时拍照留下进出证据,出入口无需设专人看管,大大降低人力成本。例如3个出入口的小区可以省去4个班值班保安,1年可为物业公司节省人力成本十几万元。在该负责人看来,人脸识别系统非常高效,能为物业公司带来效益。

  对此,也有部分物业项目负责人持反对意见,他们的理由是,有的小区业主将房屋出租,光靠人脸识别系统无法应付大量租客的正常出入需求。另外,作为物业项目团队,保安多一点也能应付一些突发情况,能够较好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律师支招个人信息保护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名兰表示,应禁止物业企业将人脸识别系统作为进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手段,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最高法发布的《规定》禁止物业小区强制让业主刷脸,系赋予业主以选择权,业主应善于保护自己的人格权。

  唐民兰支招,若业主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并标注“仅为制作门禁系统所用”,或持上述证件给物业企业认证后立即返还。这样,就可预防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根据《规定》第14条内容,唐民兰建议,有关当事人可请求法定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为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规定》第5条设置了使用人脸识别的免责情形,包括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等。

  法学教授:新技术要安全可控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曾令健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构建内外部双重保护机制,即立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内部行为设置合规性内容,这就需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相关义务,组织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同时,在外部监督上,督促外部资源评价个人信息保护是否合规,保证外部声音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有效影响和合理限制。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备案、监督、评估,保证其应用发展的安全可控,统一管理人脸识别技术,构建人脸识别的监管体系,保障技术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兼顾,让科技创新真正惠民、利民、便民。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王宋佚名

  相关链接>>>

  《个人信息保护法》知识点

  法律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三最”原则: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处理目的最小范围;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法律规定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且公民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有权撤回同意的。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新技术新服务的应用有边界——智慧安全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居民准备刷脸进入楼栋(资料图)

  人脸识别技术等一些新科技高科技正逐步应用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小区开始把这种技术用到进出小区的管理上,并成为一种趋势,个别小区甚至规定“刷脸才能进小区”。高科技的涌现使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智慧”,但同时我们也担心个人信息泄露。

  如何既享受高科技的便捷、又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智博会上人们也比较关心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0日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法规进一步规范了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边界。作为居民,该如何正确看待人脸识别这项新技术,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和企业又该履行哪些责任?记者带你一起来了解。

  人脸识别系统便利“高效”

  2019年4月,南岸区江南水岸公租房一组团成为重庆首个投用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公租房小区,租户开始“刷脸”进入小区。之后,我市部分小区陆续开通人脸识别系统,取代门禁卡。

  近日,记者走访并网上采访了多位不同小区的业主,大家纷纷表示认同。“以前我下班回家,一手提着菜,一手拿着包,要取门禁卡得把手里的东西放下才行。”住在两江新区人和街道的周先生说,如今,小区门禁卡设备换成了人脸识别系统后,即便戴着口罩也能自动识别,非常方便。

  人脸识别系统带来的便利不止于居民,物业公司更是受益多多。某物业公司人力行政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大部分小区的出入口都会安置一个保安人员。当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后,刷脸进入时拍照留下进出证据,出入口无需设专人看管,大大降低人力成本。例如3个出入口的小区可以省去4个班值班保安,1年可为物业公司节省人力成本十几万元。在该负责人看来,人脸识别系统非常高效,能为物业公司带来效益。

  对此,也有部分物业项目负责人持反对意见,他们的理由是,有的小区业主将房屋出租,光靠人脸识别系统无法应付大量租客的正常出入需求。另外,作为物业项目团队,保安多一点也能应付一些突发情况,能够较好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律师支招个人信息保护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名兰表示,应禁止物业企业将人脸识别系统作为进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手段,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最高法发布的《规定》禁止物业小区强制让业主刷脸,系赋予业主以选择权,业主应善于保护自己的人格权。

  唐民兰支招,若业主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并标注“仅为制作门禁系统所用”,或持上述证件给物业企业认证后立即返还。这样,就可预防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根据《规定》第14条内容,唐民兰建议,有关当事人可请求法定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为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规定》第5条设置了使用人脸识别的免责情形,包括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等。

  法学教授:新技术要安全可控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曾令健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构建内外部双重保护机制,即立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内部行为设置合规性内容,这就需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相关义务,组织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同时,在外部监督上,督促外部资源评价个人信息保护是否合规,保证外部声音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有效影响和合理限制。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备案、监督、评估,保证其应用发展的安全可控,统一管理人脸识别技术,构建人脸识别的监管体系,保障技术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兼顾,让科技创新真正惠民、利民、便民。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王宋佚名

  相关链接>>>

  《个人信息保护法》知识点

  法律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三最”原则: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处理目的最小范围;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法律规定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且公民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有权撤回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