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15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不免责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该局印发《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等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5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 《通知》明确,《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自2021年10月23日正式开始实施。可享受免罚“特权”有3种情形: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通知》严格界定了适用情形和要件,只有符合条件才不予处罚。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类型就包括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等7项适用情形。 “但‘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对适用《通知》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机构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指导、教育、约谈、告诫等柔性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引导企业自律,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还将进一步规范实施的程序,一方面依法调查取证,环境执法机构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