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擅自赠与异性暧昧数字金额,妻子起诉返还获支持

时间: 2023-10-1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387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财产,只要证据充分,一般撤销请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应认定无效,返还赠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故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返还的共同财产,应是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因此,该赠与的行为就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陈某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某向异性李某某转账多笔款项,转账金额包括暧昧数字金额131.4元、1314元、520元等。

陈某某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廖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与女子李某某,损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违反了婚姻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不正当性,请求确认该系列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某返还赠与财产。

近日,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在如2月14日等公众熟知的特殊日子,向李某某转账的131.4元、1314元、520元等一般公众熟知男女之间具有特定意义的金额,系众所周知的暧昧数字金额,合计6805.79元,对于该部分转账廖某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可以认定系廖某的赠与行为。

由于此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廖某既未与陈某某协商一致进行处分,亦未将该部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擅自将此款转账给了李某某,侵犯了陈某某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同时,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前述数字具有特殊意义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上述款项,具有不当之处。

综上,铜梁法院判决确认廖某对李某某转账中的6805.79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某应返还陈某某6805.79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唐孝忠

法官说法▶▶▶

铜梁法院法官助理徐鸿雁认为,该案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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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擅自赠与异性暧昧数字金额,妻子起诉返还获支持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财产,只要证据充分,一般撤销请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应认定无效,返还赠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故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返还的共同财产,应是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因此,该赠与的行为就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陈某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某向异性李某某转账多笔款项,转账金额包括暧昧数字金额131.4元、1314元、520元等。

陈某某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廖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与女子李某某,损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违反了婚姻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不正当性,请求确认该系列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某返还赠与财产。

近日,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在如2月14日等公众熟知的特殊日子,向李某某转账的131.4元、1314元、520元等一般公众熟知男女之间具有特定意义的金额,系众所周知的暧昧数字金额,合计6805.79元,对于该部分转账廖某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可以认定系廖某的赠与行为。

由于此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廖某既未与陈某某协商一致进行处分,亦未将该部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擅自将此款转账给了李某某,侵犯了陈某某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同时,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前述数字具有特殊意义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上述款项,具有不当之处。

综上,铜梁法院判决确认廖某对李某某转账中的6805.79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某应返还陈某某6805.79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唐孝忠

法官说法▶▶▶

铜梁法院法官助理徐鸿雁认为,该案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