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

时间: 2021-10-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223

  2019年1月1日新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是公安机关在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加快案件办理速度的一种特殊处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也即繁简分流机制,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大大节约办案资源,是行政执法公正兼顾效率价值的鲜明体现。快速办理程序将对办案程序带来以下变化:

  第一,快速办理程序限制了适用范围。这是办案民警应当首先注意的问题。根据《程序规定》,快速办理程序必须严格适用于一般程序当中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同时,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以及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拘留处罚的,以及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案件,不得适用快办程序。在《程序规定》中,增加了“涉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不得适用快办程序。

  第二,快速办理程序简化了取证方式。主要指简化了询问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取证方式。根据《程序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办案单位亦可以提供参考样式由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经过对视听资料必要的文字说明,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另外,《程序规定》进一步阐明,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在进行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人身安全检查、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时,可以由一名民警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快速办理程序缩小了取证范围。根据《程序规定》,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规定》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快速办理以下几类案件需要取得的主要证据内容:殴打伤害类,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案件,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因此,办案单位据此取得主要证据后即可呈批案件。

  第四,快速办理程序压缩了审批流程和时限。根据《程序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也就是说,快办案件不需要经过法制部门的审批,直接由办案单位呈批至局领导。另外,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快速办理程序影响了实体裁量。根据《程序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嫌疑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据此,办案单位对快办案件裁量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门槛”非常之低,具体适用时办案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这一新机制对于基层民警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提升群众满意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改革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的机制也会引发新的执法问题和执法风险。如何发挥好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有的作用,维护此项执法改革的初衷,这是需要公安机关在实践中深入思考的问题。

  □ 冉柳洋(作者单位:丰都县公安局)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也谈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

  2019年1月1日新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是公安机关在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加快案件办理速度的一种特殊处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也即繁简分流机制,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大大节约办案资源,是行政执法公正兼顾效率价值的鲜明体现。快速办理程序将对办案程序带来以下变化:

  第一,快速办理程序限制了适用范围。这是办案民警应当首先注意的问题。根据《程序规定》,快速办理程序必须严格适用于一般程序当中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同时,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以及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拘留处罚的,以及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案件,不得适用快办程序。在《程序规定》中,增加了“涉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不得适用快办程序。

  第二,快速办理程序简化了取证方式。主要指简化了询问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取证方式。根据《程序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办案单位亦可以提供参考样式由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经过对视听资料必要的文字说明,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另外,《程序规定》进一步阐明,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在进行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人身安全检查、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时,可以由一名民警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快速办理程序缩小了取证范围。根据《程序规定》,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规定》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快速办理以下几类案件需要取得的主要证据内容:殴打伤害类,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案件,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因此,办案单位据此取得主要证据后即可呈批案件。

  第四,快速办理程序压缩了审批流程和时限。根据《程序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也就是说,快办案件不需要经过法制部门的审批,直接由办案单位呈批至局领导。另外,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快速办理程序影响了实体裁量。根据《程序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嫌疑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据此,办案单位对快办案件裁量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门槛”非常之低,具体适用时办案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这一新机制对于基层民警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提升群众满意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改革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的机制也会引发新的执法问题和执法风险。如何发挥好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有的作用,维护此项执法改革的初衷,这是需要公安机关在实践中深入思考的问题。

  □ 冉柳洋(作者单位:丰都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