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时间: 2021-10-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337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还具有刑事司法权。县级公安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每年作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的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救济的行政诉讼机关需要准确填写。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强制传唤、强制约束、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带离现场等措施,这也是基层公安机关经常用到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这个规定,基层公安机关容易出现诉讼管辖法院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普通行政拘留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对普通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例1:A省B市C县的李某在D省E市F县因盗窃被F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此时,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就应该为F县人民法院,相应的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诉讼法院应填写为F县人民法院,即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此处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一般有两点:一是把行政拘留理解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的一种,造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将管辖法院填写为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的错误;二是虽然认为行政拘留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依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认为对一般的强制传唤都要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比强制传唤更严重的行政拘留的管辖则更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而错误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将管辖法院填写为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法攻略》的作者李佳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采用了狭义理解,仅仅包括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而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在内。其中,可能的原因是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行为数量巨大,如果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话,那被告就不得不在全国各地来回奔波,不当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

  强制隔离戒毒

  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对强制隔离戒毒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例2:A省B市C县的李某在D省E市F县因吸食毒品被F县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就医和住院。

  同时适用两种行政处罚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既被处以罚款又被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最新的规定,即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例3:A省B市C县的李某在D省E市F县因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F县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并拘留15日。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政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例3的诉讼管辖法院都是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这种情形从2018年2月8日起就发生了变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法释[2000]8号的规定。所以,自2018年2月8日起,如果遇到例3的情形,就应当适用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不仅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要留意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修好为人民服务的内功,从而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马玉强(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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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还具有刑事司法权。县级公安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每年作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的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救济的行政诉讼机关需要准确填写。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强制传唤、强制约束、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带离现场等措施,这也是基层公安机关经常用到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这个规定,基层公安机关容易出现诉讼管辖法院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普通行政拘留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对普通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例1:A省B市C县的李某在D省E市F县因盗窃被F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此时,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就应该为F县人民法院,相应的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诉讼法院应填写为F县人民法院,即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此处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一般有两点:一是把行政拘留理解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的一种,造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将管辖法院填写为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的错误;二是虽然认为行政拘留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依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认为对一般的强制传唤都要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比强制传唤更严重的行政拘留的管辖则更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而错误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将管辖法院填写为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法攻略》的作者李佳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采用了狭义理解,仅仅包括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而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在内。其中,可能的原因是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行为数量巨大,如果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话,那被告就不得不在全国各地来回奔波,不当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

  强制隔离戒毒

  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对强制隔离戒毒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例2:A省B市C县的李某在D省E市F县因吸食毒品被F县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就医和住院。

  同时适用两种行政处罚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既被处以罚款又被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最新的规定,即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例3:A省B市C县的李某在D省E市F县因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F县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并拘留15日。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政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例3的诉讼管辖法院都是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这种情形从2018年2月8日起就发生了变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法释[2000]8号的规定。所以,自2018年2月8日起,如果遇到例3的情形,就应当适用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不仅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要留意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修好为人民服务的内功,从而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马玉强(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