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母子双双被罚款

时间: 2021-11-01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44

  一名欠钱不还的“老赖”,“好不容易”得到一笔数十万拆迁款,却偷偷让拆迁方将补偿款汇入自己儿子账户,让其帮忙转移资产。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规避执行,没有料到最终不仅要还钱,还双双被罚款。据悉,这是江津法院首次因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资产开出的“罚单”。

  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李某是重庆市江津区一名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木材加工。2019年5月,工人曹某在李某处工作时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江津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李某赔偿曹某9.9万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曹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李某的木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多日。经对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多方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已从镇征地拆迁办公室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数十万元。想着这笔钱完全足够清偿,执行法官遂立即前往调查核实,却得知这笔40万元的补偿款已汇入了李某的儿子杨某账户中。执行法官当即对杨某账户进行了冻结,然而此时杨某账户中的余额仅仅只有2万元。

  执行法官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于两个月前与搬迁人达成搬迁协议。当日,其子杨某就立即在银行开了户,不日便利用该账户接收了拆迁补偿款40余万元。补偿款到账后,李某授意杨某想办法将钱转移出去,“免得被法院冻结了”。

  针对李某、杨某隐藏并转移执行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行为,江津法院于近日对李某、杨某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2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法院责令李某在七日内向申请人曹某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李某逾期履行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得知恶意串通转移资产可能被判刑后,母子二人后悔不已,当场写下具结悔过书,积极缴纳罚款,并向申请人曹某支付了全部工伤赔偿款。

  法官提醒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轻则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法律小课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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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母子双双被罚款

  一名欠钱不还的“老赖”,“好不容易”得到一笔数十万拆迁款,却偷偷让拆迁方将补偿款汇入自己儿子账户,让其帮忙转移资产。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规避执行,没有料到最终不仅要还钱,还双双被罚款。据悉,这是江津法院首次因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资产开出的“罚单”。

  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李某是重庆市江津区一名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木材加工。2019年5月,工人曹某在李某处工作时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江津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李某赔偿曹某9.9万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曹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李某的木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多日。经对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多方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已从镇征地拆迁办公室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数十万元。想着这笔钱完全足够清偿,执行法官遂立即前往调查核实,却得知这笔40万元的补偿款已汇入了李某的儿子杨某账户中。执行法官当即对杨某账户进行了冻结,然而此时杨某账户中的余额仅仅只有2万元。

  执行法官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于两个月前与搬迁人达成搬迁协议。当日,其子杨某就立即在银行开了户,不日便利用该账户接收了拆迁补偿款40余万元。补偿款到账后,李某授意杨某想办法将钱转移出去,“免得被法院冻结了”。

  针对李某、杨某隐藏并转移执行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行为,江津法院于近日对李某、杨某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2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法院责令李某在七日内向申请人曹某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李某逾期履行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得知恶意串通转移资产可能被判刑后,母子二人后悔不已,当场写下具结悔过书,积极缴纳罚款,并向申请人曹某支付了全部工伤赔偿款。

  法官提醒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轻则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法律小课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