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时间: 2021-11-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36

口头答应赠与空调并交付却反悔,民警协调后和解,律师提醒——

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礼尚往来是维系人脉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生活中也常常会有口头答应送某人礼物的情况。那么,口头答应的赠予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沙坪坝区一位居民就报警称,其做清洁的房屋业主答应送自己空调后反悔,请民警来评评理。在民警的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11月11日晚,沙坪坝区某高校的保洁员王大姐报警求助,称她在一位客户家做保洁服务时,对方承诺送给自己一台旧空调,可是,等她辛辛苦苦把空调清洗干净之后,业主又准备悄悄把空调搬走,被自己逮了个正着。业主出尔反尔的行为,让王大姐感觉很受伤。

  接到报警后,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解得知,王大姐是一个学校的专职保洁人员,雇主李小姐也是该校的职工。前几天,王大姐受李小姐邀约上门做清洁。王大姐本来不太愿意去,因为自己只负责学校的保洁工作。但考虑到大家都在同一个学校工作生活,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王大姐再三考虑之后还是答应了。

  做完清洁后,王大姐准备离开时,李小姐叫住了她,让她把一台旧空调搬走,并告诉王大姐,空调是刚换下来的,能够正常使用,就送给王大姐了。王大姐将空调搬回家后,仔细将空调里里外外擦洗干净后放在门口晾晒,准备以后自己使用。

  可是,11日晚王大姐下班回来,正好碰上李小姐准备将空调搬走。一番寻问后得知,李小姐不打算将空调送给王大姐了,要送给自己亲戚使用,考虑到王大姐将空调清洗干净并搬下楼的辛苦,李小姐愿意支付50元钱作为补偿。对此,王大姐自然不愿意,明明说好的送给自己,现在又要反悔,双方因而发生了争执。

  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李小姐出尔反尔的行为提出了批评:虽然只是口头承诺赠与,但是作为一个耿直的重庆人,要继承和发扬言而有信的优秀品质,说到就要做到。李小姐听后连连点头表示歉意。然后,民警就空调到底怎么处理给出了调解建议:既然李小姐想要收回空调,不是自己使用而是送人,王大姐也确实需要,不如还是把空调送给王大姐,王大姐则支付少许费用给李小姐。对此,双方都表示同意,经双方商议,由王大姐支付100元将空调买下,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赠与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生效条件

  对于赠与和受赠这两种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作出如下解释: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的情况非常多,如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情侣之间的赠与、朋友之间的赠与等等,这些赠与行为很多都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么口头赠与行为是否成立?赠与人可以反悔吗?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自愿作出赠与的承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的,不管是口头、书面,抑或是实际给付的形式,赠与合同都依法成立。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父母将自身财物赠送给子女,子女又已经实际接受财物的,赠与合同就依法成立。

  但赠与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可以想送就送,不想送就不送的。即使赠与人已通过口头或书面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只要其未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一般都可以随时反悔,不再履行赠与承诺。

  但赠与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应根据赠与财物的类型来判断:

  动产类,如果赠与财物属于动产的,如手机、工艺品或现金等,只要受赠人实际收受了赠与的财物,赠与就成立并立即生效,财物依法归受赠人所有,即使赠与人反悔的,受赠人也可以不返还财物。不过,不动产的赠与也有例外情形,如汽车的赠与,要进行户籍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

  不动产类,如果赠与财物属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大型工业设备等,受赠人收受了赠与人赠送的财物,仅是表明赠与成立,还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如房屋过户手续等,赠与才真正生效,否则赠与人可反悔要回赠与财物。

  还有例外情形,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赈灾募捐、希望工程捐款等,只要赠与人公开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赠与人是不能随意反悔而撤销赠与的,否则,受赠人或受赠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此外,如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不可强行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承诺。

  赠与财产未交付,赠与人可撤销

  现实生活中,赠与人因欠缺慎重考虑等因素,就轻率地承诺将财物赠与他人,以致赠与人经过冷静考虑后,对赠与行为表示反悔想要索回赠与物或不履行赠与承诺的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即赠与人可反悔。但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给受赠人的,即便赠与人反悔,受赠人也可不返还赠与财产。

  尽管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在赠与人反悔时,如果受赠人已经为准备接受赠与人的赠与财物,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或履行了一定义务的,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若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受赠人可以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追偿相应损失。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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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口头答应赠与空调并交付却反悔,民警协调后和解,律师提醒——

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礼尚往来是维系人脉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生活中也常常会有口头答应送某人礼物的情况。那么,口头答应的赠予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沙坪坝区一位居民就报警称,其做清洁的房屋业主答应送自己空调后反悔,请民警来评评理。在民警的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11月11日晚,沙坪坝区某高校的保洁员王大姐报警求助,称她在一位客户家做保洁服务时,对方承诺送给自己一台旧空调,可是,等她辛辛苦苦把空调清洗干净之后,业主又准备悄悄把空调搬走,被自己逮了个正着。业主出尔反尔的行为,让王大姐感觉很受伤。

  接到报警后,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解得知,王大姐是一个学校的专职保洁人员,雇主李小姐也是该校的职工。前几天,王大姐受李小姐邀约上门做清洁。王大姐本来不太愿意去,因为自己只负责学校的保洁工作。但考虑到大家都在同一个学校工作生活,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王大姐再三考虑之后还是答应了。

  做完清洁后,王大姐准备离开时,李小姐叫住了她,让她把一台旧空调搬走,并告诉王大姐,空调是刚换下来的,能够正常使用,就送给王大姐了。王大姐将空调搬回家后,仔细将空调里里外外擦洗干净后放在门口晾晒,准备以后自己使用。

  可是,11日晚王大姐下班回来,正好碰上李小姐准备将空调搬走。一番寻问后得知,李小姐不打算将空调送给王大姐了,要送给自己亲戚使用,考虑到王大姐将空调清洗干净并搬下楼的辛苦,李小姐愿意支付50元钱作为补偿。对此,王大姐自然不愿意,明明说好的送给自己,现在又要反悔,双方因而发生了争执。

  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李小姐出尔反尔的行为提出了批评:虽然只是口头承诺赠与,但是作为一个耿直的重庆人,要继承和发扬言而有信的优秀品质,说到就要做到。李小姐听后连连点头表示歉意。然后,民警就空调到底怎么处理给出了调解建议:既然李小姐想要收回空调,不是自己使用而是送人,王大姐也确实需要,不如还是把空调送给王大姐,王大姐则支付少许费用给李小姐。对此,双方都表示同意,经双方商议,由王大姐支付100元将空调买下,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赠与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生效条件

  对于赠与和受赠这两种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作出如下解释: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的情况非常多,如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情侣之间的赠与、朋友之间的赠与等等,这些赠与行为很多都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么口头赠与行为是否成立?赠与人可以反悔吗?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自愿作出赠与的承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的,不管是口头、书面,抑或是实际给付的形式,赠与合同都依法成立。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父母将自身财物赠送给子女,子女又已经实际接受财物的,赠与合同就依法成立。

  但赠与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可以想送就送,不想送就不送的。即使赠与人已通过口头或书面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只要其未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一般都可以随时反悔,不再履行赠与承诺。

  但赠与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应根据赠与财物的类型来判断:

  动产类,如果赠与财物属于动产的,如手机、工艺品或现金等,只要受赠人实际收受了赠与的财物,赠与就成立并立即生效,财物依法归受赠人所有,即使赠与人反悔的,受赠人也可以不返还财物。不过,不动产的赠与也有例外情形,如汽车的赠与,要进行户籍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

  不动产类,如果赠与财物属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大型工业设备等,受赠人收受了赠与人赠送的财物,仅是表明赠与成立,还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如房屋过户手续等,赠与才真正生效,否则赠与人可反悔要回赠与财物。

  还有例外情形,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赈灾募捐、希望工程捐款等,只要赠与人公开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赠与人是不能随意反悔而撤销赠与的,否则,受赠人或受赠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此外,如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不可强行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承诺。

  赠与财产未交付,赠与人可撤销

  现实生活中,赠与人因欠缺慎重考虑等因素,就轻率地承诺将财物赠与他人,以致赠与人经过冷静考虑后,对赠与行为表示反悔想要索回赠与物或不履行赠与承诺的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即赠与人可反悔。但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给受赠人的,即便赠与人反悔,受赠人也可不返还赠与财产。

  尽管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在赠与人反悔时,如果受赠人已经为准备接受赠与人的赠与财物,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或履行了一定义务的,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若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受赠人可以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追偿相应损失。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