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教育行政执法改革研究

时间: 2021-11-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23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当前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阶段新格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长期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存在内部执法碎片化、跨部门协同执法难度大、不同层级执法沟通不畅等问题。整合执法主体,形成职权清晰、分工明确的教育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威高效、运行顺畅的教育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当今教育行政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

  教育行政执法的内涵

  教育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主要包含主体、对象、职权和程序、执法效力。

  一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从狭义上说,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指依法享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身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其资格、地位一般由法律法规确定、授权或委托。我国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特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因此,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应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责教育相关工作的其他部门。

  二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即行政执法行为所施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一是人,即参与教育活动的教育教学机构、受教育者以及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个人;二是事,教育行政立法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具有共性特征的某一类事务。根据我国政府教育部门的行政职权,其执法对象为公办和民办高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校外教学辅导机构等,包括从事教育的教育单位管理者、教师及其他承担教育相关权利义务的个人。

  三是执法依据和应当遵循的程序。即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的程序。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分为教育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是指教育机关实施教育行政执法权应当遵循的流程,如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中应遵循的程序和行为方式。规范的执法程序,可以对实体执法起到支撑和定轨作用,确保教育行政执法的公正和高效。

  四是执法行为产生的效力。即教育行政执法作用于执法对象的行为后果,对执法对象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变化的程度。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教育违法行为,使教育活动合法合规顺利进行。但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执法产生的效力起到了直接作用,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人员培训等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可将教育行政执法的内涵界定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对象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并影响其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执法的历史演进及模式探索

  (一)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历史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依法治理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教育行政开始迈入法治轨道时期(1978~1992)

  1978年12月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国社会包括教育行政管理开始迈入法治轨道,政府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1980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以人治代替法治、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历史,开启了教育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新时代。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法定化,明确规定了政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成为教育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成果。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施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政府在扫除青壮年文盲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教育行政管理从长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始向主要依靠法治手段转变。为了改进教育行政法规、规章发布,提高其权威性、严肃性和时效性,使之能够及时为公众知晓,便于执行和遵守,1989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依照授权和职权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存在弊端,中央与地方的教育权责不够明晰,必须进行改革。因此决定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从而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举办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2.大力推进教育行政依法治理时期(1993~2011)

  1993年2月,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法治建设重大决策为教育系统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教育行政依法决策机制逐步建立。教育部1998年3月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同年12月发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2003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4月发布《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12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具体举措,建立重大决策跟踪督查机制、决策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加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教育行政执法制度不断完善,尝试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如重庆市教委于2007年6月印发了涉及教育行政执法岗位责任、教育行政执法公示、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教育行政复议等制度。教育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分批取消了部分教育行政审批项目:2002年取消10项,2003年取消15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2004年取消14项。教育部2011年取消和下放13项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多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大幅削减了审批项目。同时,创新教育行政许可服务方式,实行“一站式办公”、网上审批。教育行政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建立教育行政决策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建立重点督办工作通报、公告制度。制定高等学校、中小学信息公开规定,对决策失误、落实不力、工作失职等严肃追责。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2010年7月,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这是新世纪首次召开的全国性教育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

  3.全面推进教育行政依法治理新时代(2012年至今)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市场经济建设型法治开始向管理型法治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1月教育部印发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提出“推动教育管理的重心和方式向依靠行政执法等方式实施依法监管转变”。十八大以来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并连续保持增长。2020年教育经费总投入达53014亿元,比上年增长5.65%。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近年来,持续加大行政审批改革。截至2017年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44%,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教育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近70%。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深化审批公开,推广电子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取消教育行政审批项目3项,下放教育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3项。教育系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15项教育行政审批,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管理、办学和评价相分离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管办评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2015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调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2016年,“放管服”改革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它成为与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并列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继续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优化政府法治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政府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放管服”调整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将其作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依法全面履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2019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明确提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吹响了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的号角。202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统筹谋划、落实执行、依法治理、组织动员能力,推动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大的提升进步。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推进科学履行职责。202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依法治教,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法治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教育治理的根本依托。

  (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模式探索

  为开展教育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工作,教育部先后确定了上海市、青岛市、太原市、金华市、义乌市、南宁市等8个地方作为改革试点地区。各试点地区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存在相似的问题,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教育关系复杂等。不同模式的探索为教育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上海模式

  2008年上海市成立了执法专门机构——教育行政执法事务中心,承担有关行政执法事务,主要是实施监督检查、教育行政处罚等。中心也领头开展联合执法,根据市教委授权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心编制15人,人事权和财务权独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海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相对集中执法权,提升执法效率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力;在区级层面调整了执法职能配置,落实部门执法责任;汇编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对于执法类型、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责任形式中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等有明确规定;汇编了教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各类违规违法办学查处典型案例、三大工作机制等,开展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了人员执法水平。

  2.义乌模式

  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局在2006年9月提请市编委批准设立了教育监察大队,属于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由教育局全额拨款,编制8人。主要负责对非法办学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通知的告知,履行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理,对非法办学机构作出责令纠正、停办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理。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组建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制度,建立重大案件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对讨论的内容等做了详细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员编制受限。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协同性建设中,人员编制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一些地方原本承担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科室人员本就十分有限,往往是由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外负责相应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与财税、工商、文化、交通、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物价、环保、城管等部门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部门相比,教育专门执法机构普遍空缺,队伍建设明显不足。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没有选择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而是选择程度较低的联合执法,也使得一些地方选择通过设立直属事业单位的方式,以事业编制补充行政编制,以充实执法力量。

  第二,职权配置不清。合理配置各部门之间的职权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协同性建设的应有之义。一些地方没有重视机构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无论是设立专门业务科室还是成立直属事业单位,都需要妥善处理新部门与原有部门之间的权责问题。但一些地方对新设机构职责的规定并不清晰,特定执法权的行使主体并不明确,不仅没有体现综合执法所遵循的效能原则,反而容易增加机构功能和定位的不明确性,并造成人员培训内容的复杂化。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上下级协同层面。建立市、县二级联动的设想虽然已经被提出,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上下级机构之间的权责配置较为模糊,尚未普遍形成“市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等顶层设计,区县部门负责实际操作”的理想格局。

  第三,法律制度障碍。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根植于一定的法律环境,需要遵循既定法律框架的基本要求。在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方面,当前面临着较为突出的法律规范障碍。以行政处罚领域为例,一般来说,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行政执法效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往往需要同时具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做出限制。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却不能同时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同级区域协同不足。在部门内协同的开展中,以加强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和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作为主,对同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关注不足。目前只有上海市以建立“市和区县民办教育联动执法协作组”的方式进行了探索。协作组在协调市区两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之外,还承担了区县间协调的职能。在单个区县教育局执法力量不足、出现跨区域重大案件等情形下,由协作组协调其他成员单位的执法力量,实现区县之间的区域协作。事实上,区县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十分重要,对解决单个区县教育局执法力量不足、避免出现跨区域重大案件等问题具有良好效果。

  (二)跨部门整体协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部门间协同执法程度有待提高。行政部门间的协同总体上以联合执法为主。不少地方探索建立由政府综治办或发改委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工商、消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教育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和类似联合执法机制。实践中,联合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联合执法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制度保障的缺失导致协调成本较高,难以做到常态化。联合执法涉及的部门较多,内部组织结构十分复杂,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协助制度,行政部门并不承担协助其他部门的法定义务,导致部门之间的协同随意性较强。因此,各地联合执法机制往往都强调通过集体会议的形式由上级领导进行统筹协调。成本较高,往往在遇到重大事件或需要开展专项治理等执法行为时才启动,难以使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二,影响联合执法的因素较多,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联合执法虽然依托一定的协作执法机制,但统一部署的内容毕竟还是要通过实际工作得以落实。由于联合执法并未打破“条块分割”的基本格局,相关行政部门依旧奉行“部门主义”思维,在联合执法时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存在“搭便车”的思想,寄希望于其他行政部门发挥主要作用,执法积极性不高。

  第二,执法重心下沉尚不彻底,基层街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处于“执法神经系统”的末梢,不仅在全部执法工作中占很大比例,而且对违法行为的感知较为敏锐,能够更为有效地实施日常性的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因此,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加强基层执法工作高度重视,教育部明确提出“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但当前各地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强调从合理划分市、县两级行政部门职责的角度加强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而对于发挥最基层街镇组织的作用明显不足。街镇组织承担着大量的属地管理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没有赋予相应的处罚权力。有责无权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虽然一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将街镇组织吸纳成为跨部门联合执法的一部分,但街镇组织也主要是在专项治理等执法过程中发挥作用,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普遍存在。

  第三,治理理念的贯彻程度不高,与市场、社会等第三方力量的协同有待拓展。教育行政执法虽然对于保证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仅仅是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在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妥善解决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教育行政执法,还需要调动市场、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其前提是充分贯彻治理理念,完善市场准入等基础性规范,赋予市场主体以合法的地位。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与第三方力量的协同总体水平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治理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教育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考

  整体性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末。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提出,是基于解决政府改革碎片化和分散化造成的社会问题复杂化和效率低下的弊端。这一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是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2002年,他在《迈向整体性治理》一书中,正式提出整体性治理。整体性治理是政府组织机构间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形成有效的整合与协调,彼此政策目标一致且连续,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治理模式。

  整体性治理范式的基本特征为:第一,以责任和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治理理念;第二,以结果、目标及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整体协作的治理组织架构;第三,以协调、整合、责任为主要治理机制;第四,以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为治理工具。整体性治理理论以社会需要为导向,以系统全局思维为统领,以治理要素整合或协调为手段,推动政府治理不断从局部走向系统、从分化走向整合、从细碎走向集聚,为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和有效的分析工具。制度创新是将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性提升到新高度的必由之路。在对当前教育行政执法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从整体性治理的视角,对教育行政执法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

  当前教育行政执法建设面临较为明显的制度瓶颈,而顶层设计不足是导致出现制度瓶颈的重要原因。教育部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和基础性制度建设,《执法执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积极推动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支持各地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特点和实践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各地应当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性法规建设,探索破除教育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错位的立法模式。由于承担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来源于上级部门的委托,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权只能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委托行使,这给执法协同带来了严重障碍,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授权,以便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一致。

  (二)建立权威性的教育综合执法协调机构

  针对试点地区教育行政联合执法模式并未打破“条款分割”的基本格局,相关行政部门依旧奉行“部门主义”思维,造成协调成本较高,联合执法效果不佳的情况,跨部门协同的方式还停留在联合执法层面,实践中的教育领域综合执法还没有达到高度协同的状态。应加快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打破职权分割,整合执法力量,实现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教育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任组长,下设教育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产生的争议,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重大教育违法案件处置进行会商,研究预防和查处的对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内设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业务协调例会,研究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和联合执法工作安排。这种区域内的高级别教育联合执法协调机构,是整个联动协作机制的核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协调联合执法活动,快速形成联合执法合力,有效解决部门之间的执法资源不均和权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

  (三)建立快速高效的教育联合执法机制

  在联合执法中,关键是清晰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责任和奖惩,各职能部门对出现和存在的问题都应有责任共担的意识,不能有“分内”与“分外”之分。为充分发挥好联动执法的合力,有效提升执法成效,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组成若干灵活实用的联合执法组,共同查处教育领域违法行为。教育、工商、民政、公安、文化、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查处个人和社会组织未经许可非法举办教育机构等行为;公安、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查处“黑校车”、严厉打击国家考试作弊、校园欺凌、侮辱体罚学生等违法行为;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强对违反校园控烟规定、教育类违法户外广告的查处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强对民办学校侵害教师合法权益、违法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职业技能学校非法举办文化教育培训的查处;教育、公安、金融、物价、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规范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偷逃税款、乱收费等违规办学行为;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强对教育机构食品违法行为以及“小餐桌”“托管班”未经许可举办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等。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教育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中应当按照执法权限,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联合执法一方发现教育违法行为后,认为有必要启动联合执法程序的,应及时告知联合执法组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应及时响应,一般情况下应在2~3天内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到违法现场联合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到达现场。建立日常联合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联合执法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巡查执法队伍,对教育违法行为的重点区域进行不定期联合巡查。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第三方力量的协同作用

  针对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沉不到底等问题,推进教育执法重心向区县政府、基层街镇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将若干行政执法权授予街道办集中行使,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街道办事处的权责统一,实现基层组织手段与事权的匹配,缩短执法半径、提高执法效率,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力量的作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同第三方力量的协同。在“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可考虑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一定的评估职责,建立规范、严格的评估程序,出具科学、严谨的评估报告,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分析和诊断。政府部门可依托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评选先进优秀活动,通过给予表彰奖励、促进品牌提升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学、优质办学。

  (五)构建公开透明的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推行评议考核制,切实做到有错必究;依法加大上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快建立统一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各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的监察、审计、巡视机构要依法强化对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项监督、审计和巡视,保证其认真负责、正确地履行职责。

  (六)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推送和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和执法信息,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保证教育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实现部门间充分共享。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和业务协调例会的联络沟通工作以及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日常工作的协调,及时跟踪联席会议、业务协调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本文是重庆市2021年度教育综合改革研究课题《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研究》的阶段成果。课题主持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徐兴旺;主研人员:陈友力、张馨丹、曾艳、徐文韬、龚睿、李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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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教育行政执法改革研究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当前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阶段新格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长期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存在内部执法碎片化、跨部门协同执法难度大、不同层级执法沟通不畅等问题。整合执法主体,形成职权清晰、分工明确的教育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威高效、运行顺畅的教育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当今教育行政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

  教育行政执法的内涵

  教育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主要包含主体、对象、职权和程序、执法效力。

  一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从狭义上说,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指依法享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身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其资格、地位一般由法律法规确定、授权或委托。我国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特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因此,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应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责教育相关工作的其他部门。

  二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即行政执法行为所施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一是人,即参与教育活动的教育教学机构、受教育者以及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个人;二是事,教育行政立法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具有共性特征的某一类事务。根据我国政府教育部门的行政职权,其执法对象为公办和民办高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校外教学辅导机构等,包括从事教育的教育单位管理者、教师及其他承担教育相关权利义务的个人。

  三是执法依据和应当遵循的程序。即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的程序。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分为教育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是指教育机关实施教育行政执法权应当遵循的流程,如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中应遵循的程序和行为方式。规范的执法程序,可以对实体执法起到支撑和定轨作用,确保教育行政执法的公正和高效。

  四是执法行为产生的效力。即教育行政执法作用于执法对象的行为后果,对执法对象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变化的程度。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教育违法行为,使教育活动合法合规顺利进行。但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执法产生的效力起到了直接作用,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人员培训等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可将教育行政执法的内涵界定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对象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并影响其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执法的历史演进及模式探索

  (一)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历史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依法治理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教育行政开始迈入法治轨道时期(1978~1992)

  1978年12月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国社会包括教育行政管理开始迈入法治轨道,政府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1980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以人治代替法治、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历史,开启了教育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新时代。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法定化,明确规定了政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成为教育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成果。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施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政府在扫除青壮年文盲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教育行政管理从长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始向主要依靠法治手段转变。为了改进教育行政法规、规章发布,提高其权威性、严肃性和时效性,使之能够及时为公众知晓,便于执行和遵守,1989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依照授权和职权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存在弊端,中央与地方的教育权责不够明晰,必须进行改革。因此决定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从而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举办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2.大力推进教育行政依法治理时期(1993~2011)

  1993年2月,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法治建设重大决策为教育系统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教育行政依法决策机制逐步建立。教育部1998年3月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同年12月发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2003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4月发布《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12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具体举措,建立重大决策跟踪督查机制、决策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加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教育行政执法制度不断完善,尝试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如重庆市教委于2007年6月印发了涉及教育行政执法岗位责任、教育行政执法公示、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教育行政复议等制度。教育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分批取消了部分教育行政审批项目:2002年取消10项,2003年取消15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2004年取消14项。教育部2011年取消和下放13项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多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大幅削减了审批项目。同时,创新教育行政许可服务方式,实行“一站式办公”、网上审批。教育行政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建立教育行政决策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建立重点督办工作通报、公告制度。制定高等学校、中小学信息公开规定,对决策失误、落实不力、工作失职等严肃追责。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2010年7月,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这是新世纪首次召开的全国性教育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

  3.全面推进教育行政依法治理新时代(2012年至今)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市场经济建设型法治开始向管理型法治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1月教育部印发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提出“推动教育管理的重心和方式向依靠行政执法等方式实施依法监管转变”。十八大以来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并连续保持增长。2020年教育经费总投入达53014亿元,比上年增长5.65%。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近年来,持续加大行政审批改革。截至2017年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44%,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教育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近70%。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深化审批公开,推广电子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取消教育行政审批项目3项,下放教育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3项。教育系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15项教育行政审批,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管理、办学和评价相分离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管办评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2015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调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2016年,“放管服”改革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它成为与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并列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继续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优化政府法治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政府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放管服”调整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将其作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依法全面履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2019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明确提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吹响了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的号角。202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统筹谋划、落实执行、依法治理、组织动员能力,推动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大的提升进步。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推进科学履行职责。202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依法治教,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法治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教育治理的根本依托。

  (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模式探索

  为开展教育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工作,教育部先后确定了上海市、青岛市、太原市、金华市、义乌市、南宁市等8个地方作为改革试点地区。各试点地区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存在相似的问题,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教育关系复杂等。不同模式的探索为教育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上海模式

  2008年上海市成立了执法专门机构——教育行政执法事务中心,承担有关行政执法事务,主要是实施监督检查、教育行政处罚等。中心也领头开展联合执法,根据市教委授权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心编制15人,人事权和财务权独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海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相对集中执法权,提升执法效率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力;在区级层面调整了执法职能配置,落实部门执法责任;汇编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对于执法类型、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责任形式中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等有明确规定;汇编了教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各类违规违法办学查处典型案例、三大工作机制等,开展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了人员执法水平。

  2.义乌模式

  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局在2006年9月提请市编委批准设立了教育监察大队,属于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由教育局全额拨款,编制8人。主要负责对非法办学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通知的告知,履行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理,对非法办学机构作出责令纠正、停办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理。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组建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制度,建立重大案件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对讨论的内容等做了详细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员编制受限。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协同性建设中,人员编制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一些地方原本承担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科室人员本就十分有限,往往是由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外负责相应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与财税、工商、文化、交通、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物价、环保、城管等部门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部门相比,教育专门执法机构普遍空缺,队伍建设明显不足。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没有选择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而是选择程度较低的联合执法,也使得一些地方选择通过设立直属事业单位的方式,以事业编制补充行政编制,以充实执法力量。

  第二,职权配置不清。合理配置各部门之间的职权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协同性建设的应有之义。一些地方没有重视机构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无论是设立专门业务科室还是成立直属事业单位,都需要妥善处理新部门与原有部门之间的权责问题。但一些地方对新设机构职责的规定并不清晰,特定执法权的行使主体并不明确,不仅没有体现综合执法所遵循的效能原则,反而容易增加机构功能和定位的不明确性,并造成人员培训内容的复杂化。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上下级协同层面。建立市、县二级联动的设想虽然已经被提出,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上下级机构之间的权责配置较为模糊,尚未普遍形成“市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等顶层设计,区县部门负责实际操作”的理想格局。

  第三,法律制度障碍。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根植于一定的法律环境,需要遵循既定法律框架的基本要求。在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方面,当前面临着较为突出的法律规范障碍。以行政处罚领域为例,一般来说,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行政执法效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往往需要同时具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做出限制。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却不能同时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同级区域协同不足。在部门内协同的开展中,以加强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和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作为主,对同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关注不足。目前只有上海市以建立“市和区县民办教育联动执法协作组”的方式进行了探索。协作组在协调市区两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之外,还承担了区县间协调的职能。在单个区县教育局执法力量不足、出现跨区域重大案件等情形下,由协作组协调其他成员单位的执法力量,实现区县之间的区域协作。事实上,区县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十分重要,对解决单个区县教育局执法力量不足、避免出现跨区域重大案件等问题具有良好效果。

  (二)跨部门整体协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部门间协同执法程度有待提高。行政部门间的协同总体上以联合执法为主。不少地方探索建立由政府综治办或发改委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工商、消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教育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和类似联合执法机制。实践中,联合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联合执法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制度保障的缺失导致协调成本较高,难以做到常态化。联合执法涉及的部门较多,内部组织结构十分复杂,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协助制度,行政部门并不承担协助其他部门的法定义务,导致部门之间的协同随意性较强。因此,各地联合执法机制往往都强调通过集体会议的形式由上级领导进行统筹协调。成本较高,往往在遇到重大事件或需要开展专项治理等执法行为时才启动,难以使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二,影响联合执法的因素较多,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联合执法虽然依托一定的协作执法机制,但统一部署的内容毕竟还是要通过实际工作得以落实。由于联合执法并未打破“条块分割”的基本格局,相关行政部门依旧奉行“部门主义”思维,在联合执法时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存在“搭便车”的思想,寄希望于其他行政部门发挥主要作用,执法积极性不高。

  第二,执法重心下沉尚不彻底,基层街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处于“执法神经系统”的末梢,不仅在全部执法工作中占很大比例,而且对违法行为的感知较为敏锐,能够更为有效地实施日常性的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因此,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加强基层执法工作高度重视,教育部明确提出“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但当前各地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强调从合理划分市、县两级行政部门职责的角度加强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而对于发挥最基层街镇组织的作用明显不足。街镇组织承担着大量的属地管理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没有赋予相应的处罚权力。有责无权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虽然一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将街镇组织吸纳成为跨部门联合执法的一部分,但街镇组织也主要是在专项治理等执法过程中发挥作用,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普遍存在。

  第三,治理理念的贯彻程度不高,与市场、社会等第三方力量的协同有待拓展。教育行政执法虽然对于保证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仅仅是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在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妥善解决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教育行政执法,还需要调动市场、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其前提是充分贯彻治理理念,完善市场准入等基础性规范,赋予市场主体以合法的地位。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与第三方力量的协同总体水平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治理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教育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考

  整体性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末。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提出,是基于解决政府改革碎片化和分散化造成的社会问题复杂化和效率低下的弊端。这一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是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2002年,他在《迈向整体性治理》一书中,正式提出整体性治理。整体性治理是政府组织机构间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形成有效的整合与协调,彼此政策目标一致且连续,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治理模式。

  整体性治理范式的基本特征为:第一,以责任和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治理理念;第二,以结果、目标及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整体协作的治理组织架构;第三,以协调、整合、责任为主要治理机制;第四,以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为治理工具。整体性治理理论以社会需要为导向,以系统全局思维为统领,以治理要素整合或协调为手段,推动政府治理不断从局部走向系统、从分化走向整合、从细碎走向集聚,为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和有效的分析工具。制度创新是将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性提升到新高度的必由之路。在对当前教育行政执法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从整体性治理的视角,对教育行政执法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

  当前教育行政执法建设面临较为明显的制度瓶颈,而顶层设计不足是导致出现制度瓶颈的重要原因。教育部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和基础性制度建设,《执法执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积极推动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支持各地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特点和实践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各地应当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性法规建设,探索破除教育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错位的立法模式。由于承担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来源于上级部门的委托,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权只能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委托行使,这给执法协同带来了严重障碍,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授权,以便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一致。

  (二)建立权威性的教育综合执法协调机构

  针对试点地区教育行政联合执法模式并未打破“条款分割”的基本格局,相关行政部门依旧奉行“部门主义”思维,造成协调成本较高,联合执法效果不佳的情况,跨部门协同的方式还停留在联合执法层面,实践中的教育领域综合执法还没有达到高度协同的状态。应加快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打破职权分割,整合执法力量,实现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教育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任组长,下设教育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产生的争议,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重大教育违法案件处置进行会商,研究预防和查处的对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内设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业务协调例会,研究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和联合执法工作安排。这种区域内的高级别教育联合执法协调机构,是整个联动协作机制的核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协调联合执法活动,快速形成联合执法合力,有效解决部门之间的执法资源不均和权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

  (三)建立快速高效的教育联合执法机制

  在联合执法中,关键是清晰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责任和奖惩,各职能部门对出现和存在的问题都应有责任共担的意识,不能有“分内”与“分外”之分。为充分发挥好联动执法的合力,有效提升执法成效,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组成若干灵活实用的联合执法组,共同查处教育领域违法行为。教育、工商、民政、公安、文化、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查处个人和社会组织未经许可非法举办教育机构等行为;公安、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查处“黑校车”、严厉打击国家考试作弊、校园欺凌、侮辱体罚学生等违法行为;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强对违反校园控烟规定、教育类违法户外广告的查处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强对民办学校侵害教师合法权益、违法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职业技能学校非法举办文化教育培训的查处;教育、公安、金融、物价、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规范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偷逃税款、乱收费等违规办学行为;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强对教育机构食品违法行为以及“小餐桌”“托管班”未经许可举办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等。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教育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中应当按照执法权限,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联合执法一方发现教育违法行为后,认为有必要启动联合执法程序的,应及时告知联合执法组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应及时响应,一般情况下应在2~3天内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到违法现场联合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到达现场。建立日常联合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联合执法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巡查执法队伍,对教育违法行为的重点区域进行不定期联合巡查。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第三方力量的协同作用

  针对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沉不到底等问题,推进教育执法重心向区县政府、基层街镇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将若干行政执法权授予街道办集中行使,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街道办事处的权责统一,实现基层组织手段与事权的匹配,缩短执法半径、提高执法效率,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力量的作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同第三方力量的协同。在“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可考虑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一定的评估职责,建立规范、严格的评估程序,出具科学、严谨的评估报告,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分析和诊断。政府部门可依托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评选先进优秀活动,通过给予表彰奖励、促进品牌提升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学、优质办学。

  (五)构建公开透明的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推行评议考核制,切实做到有错必究;依法加大上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快建立统一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各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的监察、审计、巡视机构要依法强化对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项监督、审计和巡视,保证其认真负责、正确地履行职责。

  (六)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推送和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和执法信息,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保证教育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实现部门间充分共享。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和业务协调例会的联络沟通工作以及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日常工作的协调,及时跟踪联席会议、业务协调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本文是重庆市2021年度教育综合改革研究课题《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研究》的阶段成果。课题主持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徐兴旺;主研人员:陈友力、张馨丹、曾艳、徐文韬、龚睿、李亚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