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渔政执法人员“处罚”江边垂钓者 于是“处罚者”被罚了:拘留5日

时间: 2021-11-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53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王志越)江津一男子趁着酒劲冒充渔政执法人员,对在长江边钓鱼的群众“罚款”,没想到第一次出手就栽了。近日,违法嫌疑人陈某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江津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陈某家住江津区龙华镇,长期在左邻右舍间吹嘘自己是鸿鹄护渔志愿队队员。为了显得更加“提劲”,他还专门在网上购置了一套高仿制服,经常穿着在街上晃荡。日前,喝了一轮酒的陈某听闻有人在丁家沱长江边钓鱼,便心生一计想去“搞点钱”。在江边找到两名钓鱼群众后,陈某自称是渔政执法人员,要对禁渔区内垂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信以为真的两名群众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600元。回去后,两人越想越不对,遂向江津区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报警。民警第一时间展开调查,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归还了“罚款”。记者了解到,陈某并非江津区鸿鹄护渔志愿队队员,且该志愿队为民间志愿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只可对违禁捕捞人员进行劝导、宣教,协助渔政、公安部门清除渔具、钓具。

  办案民警介绍,陈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两名受骗人在长江干流水域垂钓的行为属于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涉嫌违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规定,目前二人已被移送渔政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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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渔政执法人员“处罚”江边垂钓者 于是“处罚者”被罚了:拘留5日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王志越)江津一男子趁着酒劲冒充渔政执法人员,对在长江边钓鱼的群众“罚款”,没想到第一次出手就栽了。近日,违法嫌疑人陈某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江津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陈某家住江津区龙华镇,长期在左邻右舍间吹嘘自己是鸿鹄护渔志愿队队员。为了显得更加“提劲”,他还专门在网上购置了一套高仿制服,经常穿着在街上晃荡。日前,喝了一轮酒的陈某听闻有人在丁家沱长江边钓鱼,便心生一计想去“搞点钱”。在江边找到两名钓鱼群众后,陈某自称是渔政执法人员,要对禁渔区内垂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信以为真的两名群众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600元。回去后,两人越想越不对,遂向江津区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报警。民警第一时间展开调查,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归还了“罚款”。记者了解到,陈某并非江津区鸿鹄护渔志愿队队员,且该志愿队为民间志愿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只可对违禁捕捞人员进行劝导、宣教,协助渔政、公安部门清除渔具、钓具。

  办案民警介绍,陈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两名受骗人在长江干流水域垂钓的行为属于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涉嫌违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规定,目前二人已被移送渔政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