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查询公民信息案带来的启示

时间: 2021-11-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21

  2018年10月16日,吴某某持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到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派出所向工作人员查询其代理案件中高某一、高某二、张某的个人信息。工作人员当场口头回复该所没有向单位、个人提供他人信息的义务,并且只有法院有权调查公民个人信息。吴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申请调查高某一、高某二、张某的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二、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派出所提出上诉,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负担。两次判决都是公安机关败诉,此案带给公安机关深刻教训,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以下启示:

  要及时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部门,经常都会与律师群体打交道,稍有不慎就有引起涉诉的法律风险。公安一线工作人员不仅要加强基本业务的学习,对于最新的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学习,从而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大局。

  正确看待律师这个职业。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基层民警对律师这个职业存在一定的偏见。律师是一个古老的职业,古今中外都存在。律师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我国的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法律共同体成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地位决定了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使命。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从事相关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设立了“门槛”准入制度,那就是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它的主要特点就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疑罪从无等。

  □ 何莉红(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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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公民信息案带来的启示

  2018年10月16日,吴某某持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到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派出所向工作人员查询其代理案件中高某一、高某二、张某的个人信息。工作人员当场口头回复该所没有向单位、个人提供他人信息的义务,并且只有法院有权调查公民个人信息。吴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申请调查高某一、高某二、张某的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二、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派出所提出上诉,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负担。两次判决都是公安机关败诉,此案带给公安机关深刻教训,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以下启示:

  要及时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部门,经常都会与律师群体打交道,稍有不慎就有引起涉诉的法律风险。公安一线工作人员不仅要加强基本业务的学习,对于最新的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学习,从而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大局。

  正确看待律师这个职业。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基层民警对律师这个职业存在一定的偏见。律师是一个古老的职业,古今中外都存在。律师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我国的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法律共同体成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地位决定了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使命。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从事相关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设立了“门槛”准入制度,那就是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它的主要特点就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疑罪从无等。

  □ 何莉红(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