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人大职能绘就长江生态美卷

时间: 2021-12-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73

2021年7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赴合川区调研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而早在2月2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便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市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工作思路和打算。从此,市人大常委会从未停下保护长江的脚步,既监督政府保护长江生态,自身也从立法等方面依法履职,担起重庆上游责任。

  持续监督市政府跟踪问效

  今年3月底,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对去年监督市政府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跟踪问效。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把评议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监督工作重中之重,历时近3个月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把脉问诊,客观指出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建议。

  对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市政府虚心接受,随即分解落实62项整改措施,建立市生态环境局总牵头、多部门齐参与的“1+N”整改工作体系,形成组织有力、责任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目前,“完善工业集聚区管理机制”“船舶污染物专用接收码头建设”“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等任务已完成整改,“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摸清全市管网底数、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永久档案”等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5月下旬,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20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截至2020年底,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为优,42个国考断面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首次达100%,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持续监督市政府工作的成效,也是市政府虚心整改的结果。

  目前,全市80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达标排放、95个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江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长江干流重庆出境断面总磷污染物浓度实现连续5年下降,连续4年在国家“水十条”考核评价中排名全国前列。

  在打赢蓝天保卫战过程中,重庆建立了空气质量、年度任务、督导问题、资金项目“四个清单”,全年空气质量优的天数达135天,同比增加16天,“重庆蓝”已成为常态。

川渝两地人大实地调研嘉陵江及长江干流部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就协同立法进行探讨

  实地调研长江岸线治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从2021年6月就启动了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工作,收集了38个区县(自治县)和15个市级有关单位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材料,先后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部门了解情况,在南岸区实地调研并召开片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等区的有关情况汇报。尤其是8月下旬和9月初分别进行的两次调研,为即将审议市政府的相关报告打下坚实基础。

  9月6日至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带队,调研组开展了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9月6日,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等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情况汇报;9月7日至8日,先后赴云阳、万州实地调研了长江岸线治理修复及环湖绿道建设、企业绿色发展、江龙高速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及库岸治理、水生态保护、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及库岸防护、消落带生态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情况,同时召开片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万州、开州、丰都、忠县、云阳、奉节、巫山等区县的有关情况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长江保护法实施有关监督、立法情况

  地方立法保护渔业生态

  7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全市禁捕河流达754条,以此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十年禁捕。目前,全市非法捕捞得到有效遏制,禁捕管理秩序稳中向好,江河水面基本实现“四清四无”,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

  《决定》划定了禁捕区域,主要包括6个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5条长江重要支流(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和8条重点河流(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据统计,全市禁捕河流达754条,总长度1.8万公里,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重庆市人大城环委赴四川开展嘉陵江保护协同立法调研

  川渝协同立法共护嘉陵江

  川渝两地河流湖泊相连相通,跨界河流多达81条,其中,嘉陵江水系就有38条。市人大城环委负责人介绍,而嘉陵江作为长江上游的支流,近年来,川渝两地共同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控,嘉陵江干流水质常年稳定达到Ⅱ类,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仍然存在部分跨界支流水质达不到水域功能要求,少数支流断面水质为Ⅳ类,甚至有个别支流断面水质为V类,小溪小沟生态基流断流时有发生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跨界河流一体化治理力度不够、环境监测体系不统一、环境准入和执法标准不一致。今年,川渝人大达成共识,协同立法启动。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的决定,被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两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将针对联防联控、生态补偿等重点难点问题,联动开展立法调研。

  达成共识后,两省市人大分别着手起草条例和决定。四川方面,将条例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自主立法制定类项目加快推进。重庆市则将决定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由市人大城环委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起草。

  重庆市人大向四川人大去函会商,5月底,收到四川人大的复函后,市人大城环委立即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结合四川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文本。

  6月初,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元春率队前往四川调研。7月9日,张轩率队赴合川区,调研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工作。10月,重庆市人大城环委再赴四川省广元市,就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相关工作进行探讨交流。

  今年5月,《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9月提请二审,11月提请三审。与此同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也提请审议,11月25日,川渝两地人大同时表决通过上述法规案。至此,川渝两地共同保护嘉陵江生态有了制度保障。《决定》规定,重庆市政府应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此外,我市还将启动《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加快推进《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修订。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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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人大职能绘就长江生态美卷

2021年7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赴合川区调研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而早在2月2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便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市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工作思路和打算。从此,市人大常委会从未停下保护长江的脚步,既监督政府保护长江生态,自身也从立法等方面依法履职,担起重庆上游责任。

  持续监督市政府跟踪问效

  今年3月底,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对去年监督市政府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跟踪问效。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把评议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监督工作重中之重,历时近3个月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把脉问诊,客观指出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建议。

  对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市政府虚心接受,随即分解落实62项整改措施,建立市生态环境局总牵头、多部门齐参与的“1+N”整改工作体系,形成组织有力、责任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目前,“完善工业集聚区管理机制”“船舶污染物专用接收码头建设”“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等任务已完成整改,“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摸清全市管网底数、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永久档案”等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5月下旬,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20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截至2020年底,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为优,42个国考断面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首次达100%,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持续监督市政府工作的成效,也是市政府虚心整改的结果。

  目前,全市80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达标排放、95个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江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长江干流重庆出境断面总磷污染物浓度实现连续5年下降,连续4年在国家“水十条”考核评价中排名全国前列。

  在打赢蓝天保卫战过程中,重庆建立了空气质量、年度任务、督导问题、资金项目“四个清单”,全年空气质量优的天数达135天,同比增加16天,“重庆蓝”已成为常态。

川渝两地人大实地调研嘉陵江及长江干流部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就协同立法进行探讨

  实地调研长江岸线治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从2021年6月就启动了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工作,收集了38个区县(自治县)和15个市级有关单位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材料,先后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部门了解情况,在南岸区实地调研并召开片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等区的有关情况汇报。尤其是8月下旬和9月初分别进行的两次调研,为即将审议市政府的相关报告打下坚实基础。

  9月6日至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带队,调研组开展了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9月6日,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等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情况汇报;9月7日至8日,先后赴云阳、万州实地调研了长江岸线治理修复及环湖绿道建设、企业绿色发展、江龙高速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及库岸治理、水生态保护、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及库岸防护、消落带生态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情况,同时召开片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万州、开州、丰都、忠县、云阳、奉节、巫山等区县的有关情况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长江保护法实施有关监督、立法情况

  地方立法保护渔业生态

  7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全市禁捕河流达754条,以此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十年禁捕。目前,全市非法捕捞得到有效遏制,禁捕管理秩序稳中向好,江河水面基本实现“四清四无”,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

  《决定》划定了禁捕区域,主要包括6个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5条长江重要支流(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和8条重点河流(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据统计,全市禁捕河流达754条,总长度1.8万公里,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重庆市人大城环委赴四川开展嘉陵江保护协同立法调研

  川渝协同立法共护嘉陵江

  川渝两地河流湖泊相连相通,跨界河流多达81条,其中,嘉陵江水系就有38条。市人大城环委负责人介绍,而嘉陵江作为长江上游的支流,近年来,川渝两地共同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控,嘉陵江干流水质常年稳定达到Ⅱ类,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仍然存在部分跨界支流水质达不到水域功能要求,少数支流断面水质为Ⅳ类,甚至有个别支流断面水质为V类,小溪小沟生态基流断流时有发生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跨界河流一体化治理力度不够、环境监测体系不统一、环境准入和执法标准不一致。今年,川渝人大达成共识,协同立法启动。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的决定,被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两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将针对联防联控、生态补偿等重点难点问题,联动开展立法调研。

  达成共识后,两省市人大分别着手起草条例和决定。四川方面,将条例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自主立法制定类项目加快推进。重庆市则将决定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由市人大城环委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起草。

  重庆市人大向四川人大去函会商,5月底,收到四川人大的复函后,市人大城环委立即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结合四川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文本。

  6月初,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元春率队前往四川调研。7月9日,张轩率队赴合川区,调研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工作。10月,重庆市人大城环委再赴四川省广元市,就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相关工作进行探讨交流。

  今年5月,《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9月提请二审,11月提请三审。与此同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也提请审议,11月25日,川渝两地人大同时表决通过上述法规案。至此,川渝两地共同保护嘉陵江生态有了制度保障。《决定》规定,重庆市政府应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此外,我市还将启动《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加快推进《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修订。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