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鬼探头”!摩托车突然蹿出撞上直行车酿祸事

时间: 2021-12-24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92

  不少驾驶人在开车时,都曾遇到过令人心惊胆战的“鬼探头”,车辆行驶中有时受障碍物阻挡存在视野盲区,这时突然从路边蹿出车辆或行人,会让双方都猝不及防,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在渝中区就发生了2起摩托车“鬼探头”撞上直行车的交通事故。渝中交巡警提醒,临近岁末正是团圆之际,广大交通参与人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将自己或他人置身于危险之中。

  12月13日中午13时25分许,在渝中区李子坝正街附近,王某驾驶摩托车从李子坝加气站驶出准备汇入车道时,突然从路口蹿出,与该车道内正常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王某受轻微伤。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王某从加气站路口汇入车道时贸然蹿出,未仔细观察道路上其他车辆行驶情况,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12月11日上午11时许,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新德村附近一辆摩托车突然起步蹿出,直行小车来不及反应,引发两车相撞事故。

  通过调取该路段监控,民警发现事发时骆某取完外卖后驾驶摩托车起步正准备驶离,与后方驶来的直行小车发生碰撞,骆某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外卖箱也从车上掉落。事故导致骆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

  经调查,当事人骆某在驾车起步时,未仔细观察道路上车辆的行驶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骆某负全部责任。

  渝中交巡警提醒:“鬼探头”式交通事故令人猝不及防,但同样有防范策略。对于驾驶人而言,要时刻集中精力驾驶,“宁慢三分,不抢一秒”,始终把安全驾驶放在第一位;而对非机动车、行人来说,务必要多注意仔细观察路况,使用过街设施安全过马路,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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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鬼探头”!摩托车突然蹿出撞上直行车酿祸事

  不少驾驶人在开车时,都曾遇到过令人心惊胆战的“鬼探头”,车辆行驶中有时受障碍物阻挡存在视野盲区,这时突然从路边蹿出车辆或行人,会让双方都猝不及防,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在渝中区就发生了2起摩托车“鬼探头”撞上直行车的交通事故。渝中交巡警提醒,临近岁末正是团圆之际,广大交通参与人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将自己或他人置身于危险之中。

  12月13日中午13时25分许,在渝中区李子坝正街附近,王某驾驶摩托车从李子坝加气站驶出准备汇入车道时,突然从路口蹿出,与该车道内正常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王某受轻微伤。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王某从加气站路口汇入车道时贸然蹿出,未仔细观察道路上其他车辆行驶情况,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12月11日上午11时许,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新德村附近一辆摩托车突然起步蹿出,直行小车来不及反应,引发两车相撞事故。

  通过调取该路段监控,民警发现事发时骆某取完外卖后驾驶摩托车起步正准备驶离,与后方驶来的直行小车发生碰撞,骆某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外卖箱也从车上掉落。事故导致骆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

  经调查,当事人骆某在驾车起步时,未仔细观察道路上车辆的行驶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骆某负全部责任。

  渝中交巡警提醒:“鬼探头”式交通事故令人猝不及防,但同样有防范策略。对于驾驶人而言,要时刻集中精力驾驶,“宁慢三分,不抢一秒”,始终把安全驾驶放在第一位;而对非机动车、行人来说,务必要多注意仔细观察路况,使用过街设施安全过马路,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