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这八条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时间: 2022-01-0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40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自启动以来,首次完成《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立法征询,经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正式文本比对,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交的25条修改建议中,有8条修改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或者部分采纳,实现了参与国家立法“零”的突破。

  去年8月19日,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首次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函件。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启动“1+4+X”工作机制,“线上+线下”共同发力,各立法联系单位、联络员单位、信息采集站、信息采集员迅速行动,通过“云上会议”、微信和“法治街区”小程序征集群众意见,深入楼栋、街巷,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召开座谈会17场,累计向1600余名群众收集各类意见建议208条,整理上报25条修改建议,工作建议9项。

  此次采纳八条建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完全采纳增加“了”的修改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完全采纳了增加“表彰”作为精神层面褒奖的建议。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完全采纳删除“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中“的”字,消除歧义、明确法律本意。

  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部分采纳了将重要考虑因素修改为必要因素的建议。

  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完全采纳了将草案第四十五条“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中“禁止”修改为“不得”的修改建议。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完全采纳了删除“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完全采纳了增加“饲养宠物”作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对象的建议。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完全采纳删除“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保护”的修改建议,保证前后条文对主管部门表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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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这八条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自启动以来,首次完成《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立法征询,经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正式文本比对,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交的25条修改建议中,有8条修改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或者部分采纳,实现了参与国家立法“零”的突破。

  去年8月19日,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首次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函件。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启动“1+4+X”工作机制,“线上+线下”共同发力,各立法联系单位、联络员单位、信息采集站、信息采集员迅速行动,通过“云上会议”、微信和“法治街区”小程序征集群众意见,深入楼栋、街巷,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召开座谈会17场,累计向1600余名群众收集各类意见建议208条,整理上报25条修改建议,工作建议9项。

  此次采纳八条建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完全采纳增加“了”的修改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完全采纳了增加“表彰”作为精神层面褒奖的建议。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完全采纳删除“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中“的”字,消除歧义、明确法律本意。

  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部分采纳了将重要考虑因素修改为必要因素的建议。

  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完全采纳了将草案第四十五条“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中“禁止”修改为“不得”的修改建议。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完全采纳了删除“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完全采纳了增加“饲养宠物”作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对象的建议。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完全采纳删除“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保护”的修改建议,保证前后条文对主管部门表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