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黑一片的路口,放有一部无人照看的手机,一男子路过看到手机,拿还是不拿?而拿走的这一行为,到底是“捡”还是“盗”?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29日19时许,被害人邬某将一辆皮卡车停放在万州区新田镇一垃圾站附近的卸水泵处,接听一通电话后,顺手将手机放在皮卡车货箱右侧栏板处的工具箱上,自己则提着水泵进入果园内。不久,被告人幸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看见该皮卡车工具箱上放置的蓝色手机,幸某趁现场无人,便顺手牵羊,而后交给其女儿和女婿。 邬某发现手机丢失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手机位置,在幸某女婿经营的超市内查获该被盗手机,并将幸某在家中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幸某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中,幸某的犯罪数额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使是暂时无人照看的物品,也不能认为是遗失物或者遗忘物而顺手牵羊,否则,轻则失信失德,重则违法犯罪。 通讯员 向存丹 贾一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