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基层依法治理 重庆出台加强司法所建设意见

时间: 2022-03-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73

  本网讯 (记者 舒楚寒 实习生 牛雪璐)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重要平台,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基层依法治理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司法所的职责任务及管理体制。

  《意见》明确,司法所职责任务具体包括12项: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乡镇(街道)法治建设;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普法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指导管理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及社区法律之家工作;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完成区县司法局、乡镇(街道)交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意见》明确了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的派驻机构,实行区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人员、经费及事权以区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干部任免、工作考核等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同时还规范了机构设置,要求司法所原则上按“一乡镇一所”设置,每个乡镇(街道)均应当设置司法所。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区县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基层治理的重点任务,包括聚焦基层法治建设,健全依法治理机制,要以司法所建设为抓手,全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司法所所长固定列席乡镇(街道)法治建设或法律事务相关议题的工作机制,要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审核,配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聚焦矛盾纠纷化解,提高平安建设水平,要履行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强化与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的联动机制,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聚焦公共法律服务,提升服务群众能力,以司法所为依托,全面提升直接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拓展司法所服务覆盖面,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聚焦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治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开展民法典宣传,突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运用以案释法等形式,提升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深入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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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基层依法治理 重庆出台加强司法所建设意见

  本网讯 (记者 舒楚寒 实习生 牛雪璐)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重要平台,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基层依法治理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司法所的职责任务及管理体制。

  《意见》明确,司法所职责任务具体包括12项: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乡镇(街道)法治建设;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普法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指导管理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及社区法律之家工作;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完成区县司法局、乡镇(街道)交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意见》明确了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的派驻机构,实行区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人员、经费及事权以区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干部任免、工作考核等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同时还规范了机构设置,要求司法所原则上按“一乡镇一所”设置,每个乡镇(街道)均应当设置司法所。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区县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基层治理的重点任务,包括聚焦基层法治建设,健全依法治理机制,要以司法所建设为抓手,全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司法所所长固定列席乡镇(街道)法治建设或法律事务相关议题的工作机制,要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审核,配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聚焦矛盾纠纷化解,提高平安建设水平,要履行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强化与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的联动机制,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聚焦公共法律服务,提升服务群众能力,以司法所为依托,全面提升直接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拓展司法所服务覆盖面,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聚焦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治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开展民法典宣传,突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运用以案释法等形式,提升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深入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