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欠条引发的风波……

时间: 2022-03-3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73

  “谢谢,是你给我讨回了公道……”日前,家住万州区高粱镇的李某专程来到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拉着援助中心余峻立律师的手,激动地说不出话来。

  2019年7月,带着施工员资质的进城务工人员李某入职重庆博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签定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李某担任施工员职务,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其他福利待遇7000元/月(包括食宿补贴、岗位绩效、全勤奖等)。入职后,李某每天的工作内容仅仅是到公司指定的地点打卡、接受公司培训,并未实际提供劳动。

  2019年7月—2020年11月,李某在博鼎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共欠下114500元工资,并出具了两张欠条(分别为32500元和82000元)予以证明。2021年1月,李某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博鼎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23500元(含2020年12月工资9000元),庭审中,博鼎公司承认了他的请求,区仲裁委以双方没有争议为由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因不服区仲裁委的裁决,2021年2月李某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其间博鼎公司承诺支付工资,李某遂又撤回起诉。

  直至2021年9月,博鼎公司仍未支付工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到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申请,并指派中心援助律师余峻立承办。

  接到指派后,余峻立详细地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到区仲裁委复印了庭审笔录,查阅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欠条等证据。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材料后,余峻立认为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申请人有欠条作为证据,遂决定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状。

  一审庭审中,余峻立充分举示了全案证据,并释法明理,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审理。万州区法院认定了上述基本事实,但以“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李某未正常提供实际的劳动,未为公司创造实际的绩效,不符合享有绩效和各项补贴的条件”为由认定上述期间的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2000元/月计算,最终判决博鼎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44500元。

  2021年11月,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上诉。2021年12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博鼎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103300元(诉讼期间,博鼎公司已给付10000元,李某放弃了部分全勤奖)。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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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欠条引发的风波……

  “谢谢,是你给我讨回了公道……”日前,家住万州区高粱镇的李某专程来到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拉着援助中心余峻立律师的手,激动地说不出话来。

  2019年7月,带着施工员资质的进城务工人员李某入职重庆博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签定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李某担任施工员职务,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其他福利待遇7000元/月(包括食宿补贴、岗位绩效、全勤奖等)。入职后,李某每天的工作内容仅仅是到公司指定的地点打卡、接受公司培训,并未实际提供劳动。

  2019年7月—2020年11月,李某在博鼎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共欠下114500元工资,并出具了两张欠条(分别为32500元和82000元)予以证明。2021年1月,李某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博鼎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23500元(含2020年12月工资9000元),庭审中,博鼎公司承认了他的请求,区仲裁委以双方没有争议为由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因不服区仲裁委的裁决,2021年2月李某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其间博鼎公司承诺支付工资,李某遂又撤回起诉。

  直至2021年9月,博鼎公司仍未支付工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到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申请,并指派中心援助律师余峻立承办。

  接到指派后,余峻立详细地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到区仲裁委复印了庭审笔录,查阅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欠条等证据。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材料后,余峻立认为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申请人有欠条作为证据,遂决定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状。

  一审庭审中,余峻立充分举示了全案证据,并释法明理,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审理。万州区法院认定了上述基本事实,但以“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李某未正常提供实际的劳动,未为公司创造实际的绩效,不符合享有绩效和各项补贴的条件”为由认定上述期间的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2000元/月计算,最终判决博鼎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44500元。

  2021年11月,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上诉。2021年12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博鼎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103300元(诉讼期间,博鼎公司已给付10000元,李某放弃了部分全勤奖)。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黄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