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龙彦希)近日,酉阳县司法局对1名社区矫正对象佩戴电子手环,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行踪的实时监控与约束。 社区矫正对象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酉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月23日,龙某到酉阳县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3月25日不假外出到南岸区,3月29日受到训诫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佩戴电子手环。 据悉,这是今年酉阳县第3例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的社区矫正对象,该县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大力推行“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措施,将电子化手段运用到监管工作中,运用技术手段增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转变为“社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