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图方便闯红灯 小车避让不及酿事故

时间: 2022-04-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08

  本网讯(通讯员 张善琪)市民唐某散步时为了图方便,经过红绿灯路口不顾交通法律法规,直接闯红灯,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撞倒,不仅自己受了伤,还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月16日凌晨5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双龙大队接到报警称,兰馨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联系120并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辆白色小车停在路口中央,一名行人被撞倒在地,身上存在多处擦伤。民警立即协助120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医治疗。民警对小车驾驶员进行检测,排除了他酒驾、毒驾嫌疑。

  民警调取现场监控显示,当天凌晨5时40分许,一辆白色小轿车沿福畅路往兰馨大道方向左转,此时人行横道一侧突然窜出一名身穿暗红色外套闯红灯的女子,小车避让不及,迎面撞上了该女子。从监控可以看出,虽然小车当时的行驶速度不快,但还是将女子撞倒。

  经查,被撞的女子姓唐。唐某称,当天凌晨,她因失眠打算外出散步,当步行至兰馨大道与福畅路路口人行横道时,为了图方便,在路口人行红灯的状态下直接从人行道一侧窜到另一侧,而就在这一瞬间,被刚好驶来的小车撞倒。所幸,经医生检查行人唐某只是轻微擦伤,并无大碍。

  因这起交通事故中,行人唐某在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时仍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对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她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而小轿车驾驶员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巡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行人过马路一定要通过人行横道或过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在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得人行横道,要仔细观察道路的车辆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过。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一定要提前仔细观察,控制车速,确保自己能够及时采取避让,制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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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图方便闯红灯 小车避让不及酿事故

  本网讯(通讯员 张善琪)市民唐某散步时为了图方便,经过红绿灯路口不顾交通法律法规,直接闯红灯,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撞倒,不仅自己受了伤,还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月16日凌晨5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双龙大队接到报警称,兰馨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联系120并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辆白色小车停在路口中央,一名行人被撞倒在地,身上存在多处擦伤。民警立即协助120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医治疗。民警对小车驾驶员进行检测,排除了他酒驾、毒驾嫌疑。

  民警调取现场监控显示,当天凌晨5时40分许,一辆白色小轿车沿福畅路往兰馨大道方向左转,此时人行横道一侧突然窜出一名身穿暗红色外套闯红灯的女子,小车避让不及,迎面撞上了该女子。从监控可以看出,虽然小车当时的行驶速度不快,但还是将女子撞倒。

  经查,被撞的女子姓唐。唐某称,当天凌晨,她因失眠打算外出散步,当步行至兰馨大道与福畅路路口人行横道时,为了图方便,在路口人行红灯的状态下直接从人行道一侧窜到另一侧,而就在这一瞬间,被刚好驶来的小车撞倒。所幸,经医生检查行人唐某只是轻微擦伤,并无大碍。

  因这起交通事故中,行人唐某在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时仍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对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她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而小轿车驾驶员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巡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行人过马路一定要通过人行横道或过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在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得人行横道,要仔细观察道路的车辆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过。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一定要提前仔细观察,控制车速,确保自己能够及时采取避让,制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