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有女友签名构成共同债务?

时间: 2022-04-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69

  同居中的情侣,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在借条上以夫妻名义签字,这种情形构成共同债务吗?近日,潼南区法院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公开作出判决,判决债务人陈某一人偿还借款17.2万元,驳回了债权人刘某要求陈某的同居女友张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案件

  男方借钱女方也签了字

  陈某与张某系恋爱同居关系。2020年8月18日,陈某为偿还购买车辆欠下的债务,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陈某向刘某借款17.2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刘某在“甲方(签章)”处签字,陈某在“乙方(签字捺印)”处签字,张某在“乙方配偶签字”处签字。

  借款到期后,因陈某未按约定偿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张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张某辩称,借款是陈某一人借的,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陈某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共同偿还该借款。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夫妻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燕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婚前恋爱同居已较为常见。但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的男女之间既不存在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在财产权益法律保护上也有着明显区别:夫妻财产制以法定共同共有为主,约定个人所有为例外;同居关系中以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为主,共同劳动所得共有为特殊情形。

  基于财产制的不同,二者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当严格区分。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并无夫妻身份,一方即使在同居人的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若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通过其他事实可推定其为担保人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更不能以此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借款合同中以陈某配偶的名义签字,但实际上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单纯根据张某的签字无法推定出其有共同借款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

  如果在不审查债务人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即使有人以债务人配偶的名义签字,一旦查实二人无夫妻关系,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债务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将承担只能让债务人一人承担债务的风险。无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知情,如果确属于男女二人的共同借款,稳妥起见,可以要求双方直接以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签字。

  律师释法

  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鹏炜表示,本案中,陈某与张某不是夫妻关系,债权人刘某也未能证明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导致其只能向借款人陈某一人主张还款。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为了能有效主张债权,在借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等,或者要求同居双方在借条上以债务人身份签字,并注明该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以便在诉讼中掌握一定的证据。

  在同居关系中,同居男女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同居男女共同债务的,应负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同居一方个人债务。

  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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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有女友签名构成共同债务?

  同居中的情侣,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在借条上以夫妻名义签字,这种情形构成共同债务吗?近日,潼南区法院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公开作出判决,判决债务人陈某一人偿还借款17.2万元,驳回了债权人刘某要求陈某的同居女友张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案件

  男方借钱女方也签了字

  陈某与张某系恋爱同居关系。2020年8月18日,陈某为偿还购买车辆欠下的债务,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陈某向刘某借款17.2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刘某在“甲方(签章)”处签字,陈某在“乙方(签字捺印)”处签字,张某在“乙方配偶签字”处签字。

  借款到期后,因陈某未按约定偿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张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张某辩称,借款是陈某一人借的,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陈某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共同偿还该借款。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夫妻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燕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婚前恋爱同居已较为常见。但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的男女之间既不存在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在财产权益法律保护上也有着明显区别:夫妻财产制以法定共同共有为主,约定个人所有为例外;同居关系中以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为主,共同劳动所得共有为特殊情形。

  基于财产制的不同,二者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当严格区分。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并无夫妻身份,一方即使在同居人的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若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通过其他事实可推定其为担保人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更不能以此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借款合同中以陈某配偶的名义签字,但实际上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单纯根据张某的签字无法推定出其有共同借款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

  如果在不审查债务人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即使有人以债务人配偶的名义签字,一旦查实二人无夫妻关系,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债务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将承担只能让债务人一人承担债务的风险。无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知情,如果确属于男女二人的共同借款,稳妥起见,可以要求双方直接以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签字。

  律师释法

  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鹏炜表示,本案中,陈某与张某不是夫妻关系,债权人刘某也未能证明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导致其只能向借款人陈某一人主张还款。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为了能有效主张债权,在借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等,或者要求同居双方在借条上以债务人身份签字,并注明该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以便在诉讼中掌握一定的证据。

  在同居关系中,同居男女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同居男女共同债务的,应负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同居一方个人债务。

  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