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2-06-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45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6月1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规范相关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在解读时表示,《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红色资源权属不明确的,由区县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两个以上区县政府对红色资源权属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依法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此外,对于对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欠缺保护能力的,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

  《规定》要求,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应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并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定期向红色资源工作部门报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并及时整改问题。《规定》还提出,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或者建设工程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明显改变原状或者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或者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情节轻微的,由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歪曲、丑化、亵渎红色资源,情节轻微的,由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违反《规定》,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多一点

  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等;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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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6月1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规范相关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在解读时表示,《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红色资源权属不明确的,由区县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两个以上区县政府对红色资源权属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依法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此外,对于对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欠缺保护能力的,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

  《规定》要求,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应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并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定期向红色资源工作部门报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并及时整改问题。《规定》还提出,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或者建设工程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明显改变原状或者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或者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情节轻微的,由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歪曲、丑化、亵渎红色资源,情节轻微的,由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违反《规定》,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多一点

  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等;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