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不及时致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法院判决:当事双方共同担责

时间: 2022-06-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396

  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交警事后调查不出事故原因,那么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何划分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法院认为,事故中的双方均未及时报警,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因此按双方共同过错担责。

  案件

  车祸双方只顾争执迟迟未报警

  今年,李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沿大足区石马镇先锋村乡村道路行驶时,与对向驶来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唐某受伤。经鉴定,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事发后,由于双方一直争执是谁的责任,直到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才报警。交警部门接警后进行事故现场复勘和走访调查,但已无法查明交通事故成因,于是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由于双方当时没有及时报警,此后才向公安机关反映此交通事故,经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复勘、走访调查,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

  随后,唐某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7877元。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他看到唐某的摩托车开过来时已经停车,是对方转弯转早了才撞到自己车,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及时报警,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造成此后果系双方共同所致,但鉴于事故发生及原告因此受到伤害的事实存在,因此,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视为共同过错,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唐某各项损失57418.50元。

  法官说法

  推定存在共同过错

  “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在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应首先向交警部门报警,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按照过错责任规则,过错方只承担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及时报警,则能作出事故原因、各方是否存在责任及责任程度的认定,由此可以让当事人各方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权益保护。然而双方却纠缠于争执而忽略及时报警,最终,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法院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双方存在的争议,推定存在共同过错而作出了由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的判决,教训深刻。

  律师释法

  有条件报警而没报警的负全责

  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栋铃表示,在当事各方未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各方负共同责任的基础上,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则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应当负全部责任。

  陈栋铃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记者 舒楚寒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报警不及时致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法院判决:当事双方共同担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交警事后调查不出事故原因,那么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何划分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法院认为,事故中的双方均未及时报警,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因此按双方共同过错担责。

  案件

  车祸双方只顾争执迟迟未报警

  今年,李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沿大足区石马镇先锋村乡村道路行驶时,与对向驶来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唐某受伤。经鉴定,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事发后,由于双方一直争执是谁的责任,直到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才报警。交警部门接警后进行事故现场复勘和走访调查,但已无法查明交通事故成因,于是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由于双方当时没有及时报警,此后才向公安机关反映此交通事故,经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复勘、走访调查,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

  随后,唐某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7877元。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他看到唐某的摩托车开过来时已经停车,是对方转弯转早了才撞到自己车,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及时报警,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造成此后果系双方共同所致,但鉴于事故发生及原告因此受到伤害的事实存在,因此,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视为共同过错,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唐某各项损失57418.50元。

  法官说法

  推定存在共同过错

  “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在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应首先向交警部门报警,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按照过错责任规则,过错方只承担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及时报警,则能作出事故原因、各方是否存在责任及责任程度的认定,由此可以让当事人各方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权益保护。然而双方却纠缠于争执而忽略及时报警,最终,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法院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双方存在的争议,推定存在共同过错而作出了由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的判决,教训深刻。

  律师释法

  有条件报警而没报警的负全责

  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栋铃表示,在当事各方未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各方负共同责任的基础上,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则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应当负全部责任。

  陈栋铃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记者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