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既妨碍司法又侵权

时间: 2022-06-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84

女子高利放贷谎称利息为本金,庭上虚假陈述被处罚款5000元,法官提醒——

虚假陈述既妨碍司法又侵权

  自作聪明,将欠付利息说成借款本金,企图用谎言瞒天过海,隐瞒高利放贷事实,最终付出了代价。近日,潼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女子谢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

  出借人在庭审中谎称利息为本金

  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王某向周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按月向周某给付利息9000元,月利率为3%,高于国家限制的利率规定。2021年8月,王某与周某对前期未付利息进行结算,确认欠付周某利息15.6万元,并向周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5.6万元的借条。

  2022年2月,周某向潼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5.6万元并给付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谢某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见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明知15.6万元并非借款本金的情形下,坚称周某于2021年8月以现金方式给付王某借款15.6万元。潼南区法院法官结合该案证据,发现王某于2021年8月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与前期未付利息吻合,且谢某陈述的巨额现金给付方式明显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故在庭审后多次调查核实情况。之后,谢某在法官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实陈述借条中的15.6万元为前期利息。

  改口容易,法网难逃,谢某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理应受到惩罚。于是,潼南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谢某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陈述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却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恶意虚构事实,以期达到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最大利益的目的。虚假陈述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惩。

  在该案中,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然而,谢某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明知15.6万元并非借款本金的情形下,隐瞒高利放贷事实,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获得高额利息,依法应当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专家释法

  超出法定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表示,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不再具有普适性。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则的借款,都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便在其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高利贷,而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应当裁判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高利贷并不是全部都不用还,法律不支持超出了国家法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可不予偿还。而其他本金与合法利息,则应偿还。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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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既妨碍司法又侵权

女子高利放贷谎称利息为本金,庭上虚假陈述被处罚款5000元,法官提醒——

虚假陈述既妨碍司法又侵权

  自作聪明,将欠付利息说成借款本金,企图用谎言瞒天过海,隐瞒高利放贷事实,最终付出了代价。近日,潼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女子谢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

  出借人在庭审中谎称利息为本金

  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王某向周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按月向周某给付利息9000元,月利率为3%,高于国家限制的利率规定。2021年8月,王某与周某对前期未付利息进行结算,确认欠付周某利息15.6万元,并向周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5.6万元的借条。

  2022年2月,周某向潼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5.6万元并给付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谢某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见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明知15.6万元并非借款本金的情形下,坚称周某于2021年8月以现金方式给付王某借款15.6万元。潼南区法院法官结合该案证据,发现王某于2021年8月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与前期未付利息吻合,且谢某陈述的巨额现金给付方式明显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故在庭审后多次调查核实情况。之后,谢某在法官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实陈述借条中的15.6万元为前期利息。

  改口容易,法网难逃,谢某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理应受到惩罚。于是,潼南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谢某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陈述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却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恶意虚构事实,以期达到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最大利益的目的。虚假陈述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惩。

  在该案中,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然而,谢某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明知15.6万元并非借款本金的情形下,隐瞒高利放贷事实,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获得高额利息,依法应当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专家释法

  超出法定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表示,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不再具有普适性。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则的借款,都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便在其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高利贷,而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应当裁判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高利贷并不是全部都不用还,法律不支持超出了国家法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可不予偿还。而其他本金与合法利息,则应偿还。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