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标准

时间: 2022-07-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78

  □游浩镭

  财产犯罪的成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犯罪数额,而且针对不同的犯罪数额,量刑幅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针对虚拟财产的财产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对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学界对于被盗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依据网络用户的实际投入来确定。这种实际投入既包括购买的费用、上网费等物质投入,也包括时间、精力等非物质投入。对于网络用户物质投入的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对于非物质投入是很难准确计算并以货币进行衡量的,而且网络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非物质投入会因玩家个人的能力、运气等而有所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依据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实际投入来确定被盗虚拟财产的数额,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2)以官方价格计算。官方价格即运营商的自定价格。对于部分虚拟财产,运营商提供了官方购买渠道,网络用户可直接以官方价格购买。但并非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存在着官方价格,因此,以该价格计算被盗虚拟财产的数额,适用范围有限。

  (3)依据行业交易惯例所定的价格计算。由于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交易需求,在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及一些网络游戏交流QQ群、微信群,都存在着虚拟财产交易,而且不同的虚拟财产还存在着不同的“行情价格”。

  (4)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对于具体计算方法,有观点认为可借鉴韩国的有关制度,要求网络服务商与物价评估部门配合,选取大量中等水平网络用户进行取样,计算出取得各种虚拟财产的平均耗时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结合上网费等有关费用计算出各种虚拟财产的价值。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最能反映被盗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定难度。

  (5)以销赃数额认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常按销赃数额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有观点认为,不是所有的此类案件都存在后续销赃行为,还存在仅供自己使用或是为了报复他人的情形,以及还未销赃就被抓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适用此标准来认定犯罪数额。此外,还有观点认为销赃价格不能很好地反映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因为行为人往往急于出售,销赃价格可能远低于真实价值,因此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不合理。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当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聘任高级计算机网络程序开发研究人员等对涉案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法,制定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使评估价格尽可能地反映出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但就目前来看,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在短时间内尚不能建立。因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前述几项数额认定标准都各有利弊,因此不能单一采用某一种作为标准,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形综合考量,按以下顺序选择使用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首先,依据被害人购买时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对于涉案虚拟财产是被害人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情形,无论是通过运营商的官方渠道购买还是通过淘宝、交易猫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如果被害人能提供购物凭证、支付凭证等证明,则应按被害人购买虚拟财产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

  其次,依据运营商官方定价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该被盗虚拟财产时的价格证明,或者该被盗虚拟财产经被害人加工而改变了原有价值(如网络游戏玩家将所获得的普通装备升级为高级装备),或者该被盗虚拟财产非购买取得,如果存在对应的运营商官方定价,则应按该官方定价来计算盗窃数额。

  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复制生产成本极低,因此官方定价的利润成分很大,不能准确反映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与之相比,以网络交易平台的一般价格来计算更合适。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官方定价并非是成本低、利润高的不合理价格。运营商在研发网络程序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是虚拟财产形成的成本。不能因为研发成功后的复制成本低,就认为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低。虚拟财产的成本应当包括前期研发成本和后期复制成本。因此,官方定价是能反应出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的,以官方定价来认定盗窃数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普遍低于官方定价。

  再次,依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一般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实践中,存在大量网络游戏装备、材料等是不能从官方途径购买获得的,而是需要经过游戏玩家完成游戏任务、升级才能获得的,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并不存在对应的官方定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属于整个账号被盗的情形,账号本身的级别、属性等也具有财产价值,但却没有对应的官方定价。但是在各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网、交易猫、vv81网络游戏交易平台、8868手游交易平台、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等,有许多通过官方途径不能购买获得的游戏装备、成品游戏账号、QQ靓号等都能在这些平台购买。而且,大多数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都比较稳定,存在一般价格。因此,在没有官方定价的情况下,应当按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同或类似虚拟财产的一般价格来计算盗窃数额。

  最后,以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浮动较大,没有形成稳定的一般价格时,可以采用销赃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

  (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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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标准

  □游浩镭

  财产犯罪的成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犯罪数额,而且针对不同的犯罪数额,量刑幅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针对虚拟财产的财产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对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学界对于被盗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依据网络用户的实际投入来确定。这种实际投入既包括购买的费用、上网费等物质投入,也包括时间、精力等非物质投入。对于网络用户物质投入的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对于非物质投入是很难准确计算并以货币进行衡量的,而且网络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非物质投入会因玩家个人的能力、运气等而有所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依据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实际投入来确定被盗虚拟财产的数额,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2)以官方价格计算。官方价格即运营商的自定价格。对于部分虚拟财产,运营商提供了官方购买渠道,网络用户可直接以官方价格购买。但并非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存在着官方价格,因此,以该价格计算被盗虚拟财产的数额,适用范围有限。

  (3)依据行业交易惯例所定的价格计算。由于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交易需求,在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及一些网络游戏交流QQ群、微信群,都存在着虚拟财产交易,而且不同的虚拟财产还存在着不同的“行情价格”。

  (4)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对于具体计算方法,有观点认为可借鉴韩国的有关制度,要求网络服务商与物价评估部门配合,选取大量中等水平网络用户进行取样,计算出取得各种虚拟财产的平均耗时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结合上网费等有关费用计算出各种虚拟财产的价值。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最能反映被盗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定难度。

  (5)以销赃数额认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常按销赃数额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有观点认为,不是所有的此类案件都存在后续销赃行为,还存在仅供自己使用或是为了报复他人的情形,以及还未销赃就被抓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适用此标准来认定犯罪数额。此外,还有观点认为销赃价格不能很好地反映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因为行为人往往急于出售,销赃价格可能远低于真实价值,因此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不合理。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当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聘任高级计算机网络程序开发研究人员等对涉案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法,制定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使评估价格尽可能地反映出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但就目前来看,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在短时间内尚不能建立。因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前述几项数额认定标准都各有利弊,因此不能单一采用某一种作为标准,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形综合考量,按以下顺序选择使用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首先,依据被害人购买时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对于涉案虚拟财产是被害人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情形,无论是通过运营商的官方渠道购买还是通过淘宝、交易猫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如果被害人能提供购物凭证、支付凭证等证明,则应按被害人购买虚拟财产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

  其次,依据运营商官方定价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该被盗虚拟财产时的价格证明,或者该被盗虚拟财产经被害人加工而改变了原有价值(如网络游戏玩家将所获得的普通装备升级为高级装备),或者该被盗虚拟财产非购买取得,如果存在对应的运营商官方定价,则应按该官方定价来计算盗窃数额。

  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复制生产成本极低,因此官方定价的利润成分很大,不能准确反映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与之相比,以网络交易平台的一般价格来计算更合适。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官方定价并非是成本低、利润高的不合理价格。运营商在研发网络程序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是虚拟财产形成的成本。不能因为研发成功后的复制成本低,就认为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低。虚拟财产的成本应当包括前期研发成本和后期复制成本。因此,官方定价是能反应出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的,以官方定价来认定盗窃数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普遍低于官方定价。

  再次,依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一般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实践中,存在大量网络游戏装备、材料等是不能从官方途径购买获得的,而是需要经过游戏玩家完成游戏任务、升级才能获得的,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并不存在对应的官方定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属于整个账号被盗的情形,账号本身的级别、属性等也具有财产价值,但却没有对应的官方定价。但是在各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网、交易猫、vv81网络游戏交易平台、8868手游交易平台、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等,有许多通过官方途径不能购买获得的游戏装备、成品游戏账号、QQ靓号等都能在这些平台购买。而且,大多数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都比较稳定,存在一般价格。因此,在没有官方定价的情况下,应当按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同或类似虚拟财产的一般价格来计算盗窃数额。

  最后,以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浮动较大,没有形成稳定的一般价格时,可以采用销赃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

  (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