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尧)近日,一名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带领其未满12周岁的孩子在马路上练习骑自行车发生事故,庆幸的是孩子伤势不严重,并无大碍。 7月24日,梁某骑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儿子刘某来到酉阳县桃花源大队南路,准备让儿子在马路上练习骑自行车。当母子俩骑行至党校路口时,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正好沿塘湾路进入桃花源大道南路行驶至党校路口,与刘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巡警提醒: 快乐过暑假,安全不放假,马路不是练习场,请家长朋友一定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让孩子骑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上路行驶,外出时不能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确保孩子绝对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