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违法资金

时间: 2022-09-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16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潼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陈某等8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赌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9月,陈某通过网络搜索到一则帮忙“跑分”的兼职广告,可获取“跑分”资金万分之二十的佣金。陈某联系上对方,对方表示:“转移的是网络赌博的资金,并不是诈骗资金,不违法。”

  陈某在“跑分”一段时间后,发现确实能获得对方之前承诺的佣金。对方还告知陈某,如果能拉拢更多人来参与“跑分”,他就能从别人的业绩中获得提成,收益更高。在利益的诱惑下,陈某邀约了朋友宋某、赵某参与,宋某、赵某又邀约了其他5名朋友一起来“兼职”。

  这伙人在陈某的组织安排下共同从事“跑分”,一直持续到2021年12月,银行卡相继被银行封控冻结。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涉嫌犯罪的陈某等8人抓获。

  经潼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2月,陈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43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帮助网络赌博犯罪分子转移违法资金2600余万元。此外,陈某还将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这10张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共计1350余万元。陈某等人通过“跑分”分别获得5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违法所得。同时,陈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中,还有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资金间接流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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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违法资金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潼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陈某等8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赌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9月,陈某通过网络搜索到一则帮忙“跑分”的兼职广告,可获取“跑分”资金万分之二十的佣金。陈某联系上对方,对方表示:“转移的是网络赌博的资金,并不是诈骗资金,不违法。”

  陈某在“跑分”一段时间后,发现确实能获得对方之前承诺的佣金。对方还告知陈某,如果能拉拢更多人来参与“跑分”,他就能从别人的业绩中获得提成,收益更高。在利益的诱惑下,陈某邀约了朋友宋某、赵某参与,宋某、赵某又邀约了其他5名朋友一起来“兼职”。

  这伙人在陈某的组织安排下共同从事“跑分”,一直持续到2021年12月,银行卡相继被银行封控冻结。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涉嫌犯罪的陈某等8人抓获。

  经潼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2月,陈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43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帮助网络赌博犯罪分子转移违法资金2600余万元。此外,陈某还将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这10张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共计1350余万元。陈某等人通过“跑分”分别获得5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违法所得。同时,陈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中,还有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资金间接流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