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团队“跑分”转账2.4亿元

时间: 2022-09-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06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邓磊)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手、组建团队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跑分”转账,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4亿元。近日,大足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终判决被告人邹某等10人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组织人员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邹某先后组织被告人曾某、杨某、郑某、何某甲、唐某、何某乙、王某、李某、段某等人加入形成“跑分”团伙,先后在邹某家里、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和经开大道某住房等3个场所进行“跑分”。

  邹某是团伙负责人,提供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曾某等8人负责操作转账,何某甲负责记账及发工资。该团伙根据上家的指令,进行接收、转出资金等操作,按转账流水1.5‰提取佣金,以分班轮班的方式全天进行“跑分”。邹某每月给其余被告人发工资,除工资外,每提供1张银行卡每月可获得1000元至1500元的报酬,各被告人均使用了本人或亲朋好友的银行卡用于“跑分”。

  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团伙共使用25张银行卡用于“跑分”,总计流入资金248022314.7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段与对应参与的其他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邹某进行组织、策划和管理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九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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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团队“跑分”转账2.4亿元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邓磊)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手、组建团队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跑分”转账,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4亿元。近日,大足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终判决被告人邹某等10人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组织人员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邹某先后组织被告人曾某、杨某、郑某、何某甲、唐某、何某乙、王某、李某、段某等人加入形成“跑分”团伙,先后在邹某家里、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和经开大道某住房等3个场所进行“跑分”。

  邹某是团伙负责人,提供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曾某等8人负责操作转账,何某甲负责记账及发工资。该团伙根据上家的指令,进行接收、转出资金等操作,按转账流水1.5‰提取佣金,以分班轮班的方式全天进行“跑分”。邹某每月给其余被告人发工资,除工资外,每提供1张银行卡每月可获得1000元至1500元的报酬,各被告人均使用了本人或亲朋好友的银行卡用于“跑分”。

  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团伙共使用25张银行卡用于“跑分”,总计流入资金248022314.7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段与对应参与的其他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邹某进行组织、策划和管理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九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