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当火灾发生时,若周围又有可燃物助推,便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近日,江津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火灾引发的纠纷案件,受到火势波及的业主小郑因自家搭设可燃雨棚,存在火灾隐患,法院酌情判决小戴家就小郑家遭受的8万余元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 家中失火殃及邻居被索赔8万元 2020年7月,江津区某小区居民小戴家发生火灾,火势虽被及时扑灭,但仍有多户业主遭受财产损失。其中,起火的小戴家和其楼下的邻居小郑家受损最为严重,小郑家不少家具家电、生活用品都被烧毁。 为什么小戴家起火,周围住户那么多,偏偏就小郑家受损最严重呢?经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查,起火部位位于小戴家窗台防盗网底部,而楼下的小郑家搭建有可燃雨棚,这也是导致他家受损最严重的直接原因。 事后,小郑家向江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戴家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受害人搭建可燃雨棚存隐患自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具有预防火灾发生、防止火灾扩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 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小戴家房屋的突出外墙防盗网,虽然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的可能性,但是相关部门并未认定此次火灾系因外来火种引发,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小戴家作为起火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未尽到预防火灾发生、防止火灾扩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导致楼下邻居小郑家房屋因火灾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小郑家搭建可燃雨棚,亦存在火灾隐患,对火灾蔓延至其房屋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因此应适当减轻小戴家的责任。 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并经损失评估鉴定与核算,法院酌情确定由小戴家就小郑家遭受的8万余元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小戴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市五中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害人自身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此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不仅应当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综合过错及原因力的情况确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祸在一瞬,防在平时”,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除了避免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外,还应当排除自身不安全因素,消灭风险源,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