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 双)如果在驾车途中,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直接撞到人或物,但是另一方摔倒或撞到路边却要负责,这是为什么呢?12月14日,在永川区X433(永吉路)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无接触事故”。 12月14日09时40分,在重庆市永川区X433(永吉路)十里荷香路段路口,一辆黑色小型汽车左转弯,两轮普通摩托车直行。黑色小型汽车转弯未让直行,摩托车在采取措施的过程当中,操作不当导致侧翻了,而摩托车侧翻并没有和小型汽车接触到。该起事故导致摩托车受损,驾驶员受轻微伤。 事故双方均未发生直接接触,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违法行为对造成这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定责任的。所以民警认定,虽然车辆没有接触,但小型汽车驾驶员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交巡警提醒: 遇到类似的事故,不要自作主张擅自离开现场,一定要先报警,向交巡警陈述清楚当时的情况,由交巡警依法处置,同时还应救助受伤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