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刘召奎:量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时间: 2024-01-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03

(刘召奎)

昨日,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召奎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量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建议》中表示,现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救济途径,建议量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将最终裁决权交由审判机关。

目前,我市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三个交通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确定的方法和原则,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对具体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式并未规定或公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一锤定音”,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否及大小的嫌疑,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相关问题。

在三个交通法律法规中,明确对部分划分全责、主责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和简要举例,明确了机动车、行人在通行时的义务,北京等地出台了具体责任划分的方式,而重庆没有公开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技术性极强的、需专门机构并具有专门资质的人员进行类似鉴定的行为,故应当公开。同时,交通事故责任处理缺乏标准与监督,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提出了异议却没有实质性救济结果。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行人的生命权优先于机动车的通行权。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与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横穿马路或未按规定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却被认定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可审视事故全过程,不能苛责正常行驶、未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完全预判行人的违法行为,并对事故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否则,将加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时注意义务的嫌疑。

为此,他建议,我市出台或公开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细则,公开责任认定过程,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量化责任划分的情形,针对多发的事故情形作出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果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增设专门的听证程序予以再次审核。争议较大的,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并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裁决权交由审判机关,适当限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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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刘召奎:量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刘召奎)

昨日,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召奎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量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建议》中表示,现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救济途径,建议量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将最终裁决权交由审判机关。

目前,我市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三个交通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确定的方法和原则,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对具体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式并未规定或公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一锤定音”,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否及大小的嫌疑,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相关问题。

在三个交通法律法规中,明确对部分划分全责、主责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和简要举例,明确了机动车、行人在通行时的义务,北京等地出台了具体责任划分的方式,而重庆没有公开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技术性极强的、需专门机构并具有专门资质的人员进行类似鉴定的行为,故应当公开。同时,交通事故责任处理缺乏标准与监督,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提出了异议却没有实质性救济结果。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行人的生命权优先于机动车的通行权。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与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横穿马路或未按规定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却被认定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可审视事故全过程,不能苛责正常行驶、未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完全预判行人的违法行为,并对事故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否则,将加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时注意义务的嫌疑。

为此,他建议,我市出台或公开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细则,公开责任认定过程,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量化责任划分的情形,针对多发的事故情形作出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果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增设专门的听证程序予以再次审核。争议较大的,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并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裁决权交由审判机关,适当限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记者 唐孝忠